行政訴訟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引起的訴訟,具體認定應由哪一個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并作為被告,是行政訴訟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行政訴訟法規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為的,作出原具體獨角獸司法考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為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5.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被撤銷的行政機關,繼續行使其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6.有些具體行政行為雖是由行政機關的具體工作人員作出的,但這是代表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所以其所在的行政機關仍應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