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無業人員王某利用車主怕重辦車牌麻煩的心理,以撬盜汽車車牌后讓車主拿錢贖回的辦法以獲得非法收入。2011年8月,王某累計撬盜車牌14塊,每次盜竊后均向車主索要錢款,稱如若不給錢款,則毀掉其車牌。多數車主嫌重辦車牌麻煩,而將錢如數匯至王某的帳戶。如是,王某共得贓款3000元。檢察院以王某涉嫌犯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這種觀點認為機動車號牌由國家機關發放,有國家機關證件的特征,盜竊車輛牌照符合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故應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對王某進行定罪處罰。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機動車牌屬于國家機關證件的范圍獨角獸司法考網,刑法實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作擴大解釋,王某不應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王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應對被告人王某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
國家機關證件是由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有關事實的規范性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獨角獸司法考網QQ1971736835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2月出臺的《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屬于國家機關證件,而車輛號牌并沒有明文規定為國家機關證件。因此,機動車號牌不屬于國家機關證件的范疇,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
二、王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過、5月18日起施行的《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本案中,王某累計撬盜車牌14塊,且每次盜竊后均通過威脅車主如不給付錢款則毀掉其車牌的手段,強行索要錢款共計3000元,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故應對王某以敲詐勒索罪進行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