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記者從(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李人志夫婦受賄案及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于近日塵埃落定。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均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作出最終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案由:夫婦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據介紹,被告人李人志,曾用名李仁志,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原系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協甘肅省委員會第十屆委員,曾任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因涉嫌犯受賄罪,經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獨角獸司法考網,于2009年8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解亞玲,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大專文化,原系華亭煤業集團公司駐蘭辦事處職員,系李人志之妻,因涉嫌犯受賄罪2009年9月1日被逮捕。
武威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訴字(2010)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人志、解亞玲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法院依照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焦點: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107萬元
經公審查明,被告人李人志于2003年至2009年5月期間,利用其先后擔任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窯煤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設備采購、合同簽訂以及職員職務晉升、調整、調動等公務活動中,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81次單獨或通過其妻收受37個單位或個人所送的人民幣521.5萬元,美元11萬元(折合人民幣82.27余萬元);歐元30萬元(折合人民幣276.723萬元);人民幣銀行卡(存額37萬元);人民幣存折(存額10萬元);購物卡(存額1萬元);房款7.62余萬元;黃金6131.7克(折合人民幣160.03余萬元);手表3塊(價值人民幣11萬元);合計折合人民幣1107余萬元。其中被告人解亞玲參與共同受賄1次,參與數額人民幣10萬元。
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人志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先后單獨或通過其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07余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結果:李人志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人志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同時,被告人李人志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中差額部分為913.80余萬元,差額巨大。被告人李人志不能說明其財產的具體來源,經查證也無合法來源和根據,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獨角獸司法考網QQ1971736835。被告人李人志的行為構成數罪,應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解亞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李人志的近親屬,參與李人志非法收受人民幣10萬元的受賄行為,其行為應以李人志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解亞玲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
最終,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李人志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解亞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檢察機關已追繳未隨案移送的被告人李人志的受賄贓款和非法所得人民幣1148余萬元;美元4600元、歐元1000元、港幣5160元、黃金6231.7克、手表1塊、凍結贓款15.29余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332.72余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李人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尚未追繳的財產差額部分688.25余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