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哪些途徑?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原始取得,另一個是繼受取得。前者稱為設立,后者稱為流轉。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
《物權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這一點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是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從總體上《物權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按照《物權法》第128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獨角獸司法考網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因此,在法律規則上需要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但是,關鍵問題在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什么時候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兩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個問題是,在實踐中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的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理方法。
第二個問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