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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的預防論初探

  摘 要:積極的預防論旨在將國民培養成規范意識主體,使刑法規范內化為國民的內心確信,從而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在該理論的發展過程中,賓丁和邁爾都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最后由雅科布斯完成理論建構。積極的預防論可以從哲學、犯罪學和刑法學三個方面尋得合理根據,代表著未來刑法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積極的預防論 刑罰 刑法 犯罪預防

  現代國家似乎陷入了難以解脫的悖論和進退維谷的困境之中:一方面是刑法理論的日益發展,國家機器的不斷強大,司法體制的逐漸完善;另一方面卻是犯罪率的不斷攀升,惡性犯罪的程度持續升級、青少年和白領犯罪日漸突出。面對這種怪圈刑法理論需要進行自我反思。傳統刑法理論在抗制犯罪的思路上,過多依賴刑罰的威懾力,忽視了對國民規范意識的培養。積極的預防論彌補了傳統刑法理論的內在缺陷,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刑罰基本理論

  (一)刑罰的本質和目的

  刑罰的本質和刑罰的目的是兩個相互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需要厘清。我國學者在論述刑罰的基本理論時,往往不加區分或相互混淆,這是欠妥的。如,陳興良教授在《刑法哲學》一書中構建二元論的刑罰目的觀,即刑罰的目的是報應和預防,而沒有論及刑罰的本質問題。張明楷教授在論述刑罰本質時指出,“根據多數觀點,刑罰既是對犯罪的一種國家的、道義的報應,又以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為目的”。①意欲科學地揭示刑罰的本質和界定刑罰的目的,需要先對“本質”和“目的”兩個概念有所了解。本質,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②本質是事物與生俱來的區別于其他事物而成為其自身的內在規定性,并且是不言而喻無需證明的根本屬性。本質獨立于主體而客觀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因而屬于客觀范疇。目的,是指想要達到的地點和境地;想要得到的結果。③目的是主體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所希望獲得的結果,是主體對客體改造之前在觀念中的預設。因而,目的從屬于主體,隨著主體觀念的改變而改變,屬于主觀范疇。進行歷史地考察,原始社會并不存在刑法和刑罰,維系人際關系和維護社會秩序依賴于原始禁忌和傳統習俗。針對他人或其他部落實施的侵害行為,受害者或受害部落采取“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血親復仇加以報復。然而,這種私力救濟由于內含著主觀性和恣意性,如不加限制通常會變異為新的侵害,久而久之必將對人類共同體的生存構成極大威脅。所以,人們為避免在部族內部無休止、無節制的相互斗爭中走向共同滅亡,于是達成共識組建一個公共機構,并各自讓渡出一部分天賦權利予該組織,由該組織對社會生活進行統一管理。由此,國家和法律誕生了,公力救濟取代私力救濟,人們過上了較為穩定的生活。在應對犯罪方面,國家制定了刑法,刑罰取代血親復仇成為犯罪的對應物。血親復仇和刑罰雖有區別,但具有一個共同本質:對犯罪的報應。報應,可以將其理解為基于某一事物本身所特有的屬性、性質而作出對該事物的反應或回應。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人類社會最原始、最質樸的觀念。因此,報應在這里是一個中性詞匯,它具有兩個方面內容:滴水之恩,涌泉相報,這是善報;冤冤相報何時了,這是惡報。犯罪是一種惡,因此,基于犯罪而發動的刑罰本質上也是一種惡,即對犯罪的惡報。

  同態復仇是刑罰的原始形態,刑罰是對同態復仇的揚棄,二者具有內在統一性,這種統一性表現為對正義觀念的孜孜以求。“殺人者死、傷人者刑”,這在原始社會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因為這是為了實現正義所必須的,而為了實現正義對罪犯施以刑罰正是報應觀念的體現。“謀殺人者必須處死,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什么法律的替換品或代替物能夠用它們的增或減來滿足正義的原則。沒有類似生命的東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間進行比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④康德的以上觀點深刻表達了刑罰對人類正義追求的滿足之功能。因此,“刑罰的本質指刑罰本身所固有的、決定刑罰之所以成為代寫論文刑罰的根本方面。從刑罰本身來看,它是任何刑罰方法所具有的,而不論這種刑罰方法表現為什么刑種(如是罰金或者死刑);從刑罰與其他強制方法的關系看,它是刑罰所特有的,是區別于其他強制方法的內在屬性。據此,關于刑罰的本質的爭論,相對而言當以報應刑論為可取。”⑤事實上,原始社會的人們在采取血親復仇時心中唯一追求的只有正義,而不考慮任何功利因素。作為血親復仇的高級發展形態,刑罰在任何時代都沒有放棄過對正義的追求。真正在刑罰理論中開展功利性的研究,肇始于近代啟蒙思想時期。

  刑罰的目的是指國家通過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所期望實現的結果。盡管西方歷史上用預防犯罪作為刑罰目的的觀點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臘哲學家普羅塔格拉和柏拉圖,但這些論述僅僅是他們哲學思想中偶然出現的只言片語,并沒有對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產生多少影響。啟蒙思想家在批判封建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刑罰殘酷性和嚴厲性的基礎上,提出了刑罰的目的性,并對其后的近代刑法學理論產生深遠影響。格老秀斯很贊賞柏拉圖的下述觀點:“沒有一個聰明的人懲罰別人是因為他犯過錯誤,而是為了他今后不再犯錯誤。”他提出懲罰的第一目的是“改造”。伏爾泰以功利主義為基礎,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威嚇。⑥古典學派的學者們在總結啟蒙思想家的目的論基礎上,對刑罰的功利性各抒己見。以 1764 年《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出版為標志,西方近代刑法學研究由意大利學者貝卡利亞開其端。在該書中,作者系統闡述了雙重預防的刑罰目的觀,并更加強調一般預防的價值。費爾巴哈根據心理強制說主張罪刑法定,以此對潛在的犯罪人進行威嚇,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菲蘭吉利主張行刑威嚇論,即認為通過執行刑罰這種活生生的場面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從而抑制犯罪。當一般預防主義占據長期的統治地位以后,西方國家的犯罪率尤其是累犯率大幅度增加,刑罰的威懾作用引起人們的懷疑。①實證主義哲學的發展和現實社會的需求催生了刑事實證學派及其刑罰理論的產生。與古典學派的一般預防觀點不同,實證學派普遍重視刑罰的特殊預防目的。無論是龍勃羅梭的剝奪犯罪能力論、菲利的刑罰替代物論還是李斯特的教育刑論,都著眼于針對犯罪人的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從而預防其再次犯罪。西方刑罰理論發展至今,盡管目的刑內部仍然存在不少爭議,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一般預防和個別預防,這已是普遍的共識。

  綜上所述,我們主張:刑罰的本質和刑罰的目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需要加以區分。刑罰的本質是報應犯罪,可謂報應刑論;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可謂目的刑論。

  (二)消極的預防論之缺陷

  刑罰的消極預防也稱為威懾預防,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威懾作用及對特定犯罪人適用和執行刑罰產生的威懾效果,從而預防犯罪。②按不同對象,消極預防論分為消極的一般預防和消極的個別預防。消極的一般預防以功利主義哲學和理性人的假設為理論基礎,強調通過刑罰對公民產生外在強制力,抑制其犯罪動機的形成以實現刑罰目的。消極的個別預防否定人的自由意志,主張犯罪是源自遺傳因素或者受到外界及自身因素決定而難以避免的結果。因此,刑罰適用的前提是對犯罪人進行科學分類,根據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處遇措施以實現刑罰目的。盡管都主張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但消極的預防論內部也存在觀點分歧。總體而言,一般預防論者重視刑罰的威懾和警戒獨角獸司法考試網作用;個別預防論者重視刑罰的剝奪、矯正和教育作用。刑罰的消極預防作用的發揮建立在刑罰的威懾作用基礎之上。③在我國,由于受物質文化水平的制約和歷史傳統、公眾意識的影響,威懾刑思想在消極預防論內占據主導地位。在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過程中,伴隨著當代法治國向文化國轉變的歷史時刻的到來,我國傳統重懲罰威懾、輕教育改造的消極預防論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歷史的發展潮流了。對于消極預防論存在的缺陷,現做如下說明。

  1.容易導致重刑主義

  威懾刑思想與重刑主義存在不解之緣。我國封建社會時期的治國方略就以重典治國的思想為指導,企圖通過對犯罪人進行嚴厲打擊使其畏懼而不敢犯罪。我國古代法學家即持此主張,如韓非認為:“治國也,正明法,陳嚴刑,將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使強不凌弱,眾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長,邊境不侵,君臣相親,父子相保,而無死亡系虜之患,此亦功之至厚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是以上設重刑而奸盡止。”④誠然,威懾刑具有歷史的合理性與現實性,但威懾刑的價值不宜高估。犯罪的產生并非是行為人精確計算苦與樂的結果,犯罪的避免也不單純是出于畏懼懲罰的心理。威懾刑忽視了犯罪生成的復雜機制,缺乏對犯罪原因全面和深刻的認識,簡單地將刑罰視為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幻想可以通過其嚇倒一切意圖犯罪者。在對“以刑去刑”的堅信不移的同時,將不能消滅犯罪的原因歸咎于刑罰太輕,因而把以刑罰消滅犯罪的夢想實現寄托在刑罰的嚴厲性的增加上。與此相適應,制刑與用刑陷于失敗—加重刑罰—再失敗—再加重刑罰的無限往復之中,以致刑罰的方法不斷翻新、定罪動刑越來越隨意、配刑與行刑日趨嚴酷,呈現出愈來愈嚴重的惡性循環。⑤可見,過于迷信刑罰的威懾作用必然導致重刑主義泛濫成災,不利于人權保障和法制建設。“以刑去刑”實乃飲鴆止渴,乃治國之下策,決不可盲目采用,更加不能對其頂禮膜拜。

  2.刑法倫理基礎缺失

  法律起源于原始社會風俗習慣和傳統禁忌,寄托著人們對公平、平等和正義等價值的終極追求(事實上,業已成為人們實現公平、正義的手段)。正如古羅馬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所言:法,乃正義與非正義的科學。因此,法律不只是單純的立法技術的產物,更是一個國家倫理道德觀念的規范化體現。國家可以制定和推行法律,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法律是天然合理的。法律的合理性和生命力取決于它確認的是什么樣的道德,以及它推行道德的方式。①在所有的法律部門中,刑法的倫理色彩無疑更為濃厚。

  自意大利學者菲利提出“犯罪原因三元論”以來,人們開始對犯罪原因從多方面進行研究。當代犯罪社會學派更加重視犯罪的社會原因。犯罪社會原因是指引發犯罪的各種社會因素及其過程,包括宏觀層面的政治因素、經濟因素和文化因素,與微觀層面的學校教育因素和家庭環境因素等。就當前的犯罪形態而言,不合理的政治體制和不合法的政治運作程序是誘發許多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誠如哈耶克所言:一種壞的制度會使好人做壞事,而一種好的制度會使壞人也做好事。一方面,消極的預防論把犯罪的責任完全歸咎于行為人,忽略了對政治制度本身缺陷的反思和糾偏。另一方面,以國家利益為本位,將懲罰犯罪人作為維護政治統治的手段,從而使犯罪人在刑事法領域處于客體地位。所以,消極的預防論是封建社會刑罰目的觀的產物和延續,與當代社會以保障人權為主旨,以實現自由、平等、正義為精神的人本主義思想相違背。以消極預防論為指導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與當前以人為本的道德觀念相沖突,導致法制倫理基礎的缺失,潛伏著演變為“惡法”的危機,故不為我們所取。

  3.犯罪預防效果有限

  刑罰的消極預防作用的發揮,依賴于通過制定和執行嚴厲的刑罰以產生足夠的威懾。然而,貝卡利亞早就指出,刑罰的殘酷性對于犯罪并非是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盡管紙幣上印有“偽造者將被追求刑事責任”的警告,但是偽造貨幣者卻熟視無睹。這說明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1736835刑罰的威懾功能是有限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很多是持寧愿承受處罰也要進行犯罪的心態或抱著可能逃避處罰的僥幸心理。所以,刑罰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不能僅依賴于刑罰的嚴厲性及其產生的威懾作用。刑罰的公正性、及時性和確定性對于刑罰目的的實現程度意義重大。公正性是刑罰倫理性的要求,公正的刑罰有利于培養國民對刑法的信仰,從而心悅誠服的加以遵守。及時性和確定性是刑罰現實性的要求,犯罪發生后犯罪人受到及時、確定的刑罰處罰,有利于增進國民對刑法的信任,從而減少因僥幸心理作祟而實施的犯罪。鑒于刑罰威懾功能的局限性和刑罰倫理基礎的缺失,消極預防論對于預防犯罪來說,效果難免不盡如人意。

  二、積極的預防論的基本理論

  由于消極的預防論存在的缺陷,促使我們有必要去探尋一種更為科學合理的刑法理論取而代之。積極的預防論符合歷史發展潮流和刑法學的發展方向,值得重視。

  (一)積極的預防論的基本內涵

  刑罰的積極預防,也稱為規范預防,是指國家通過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喚醒和強化犯罪人和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規范意識,從而預防犯罪。刑罰的積極預防亦可分為積極的個別預防(以犯罪人為對象) 和積極的一般預防(以意欲犯罪的人、被害人和其他守法公民為對象)。②根據社會的機能的立場,刑法只保證一點,即與認為規范是無效的意義表達相對抗。期待人們具有足夠的法的忠誠,更確切地說在期待為實現足夠的法的忠誠而履行其義務。①這種以培育國民的法忠誠感為核心的預防理論就是積極的預防論。

  積極的預防論作用的發揮是建立在規范的有效性基礎上的,其內涵可以從預防對象、規范效力、作用機制三個方面與消極的預防論進行對比中得以明了。

  1.預防對象——由客體向主體的轉變

  盡管消極的預防論和積極的預防論所預防的對象都是犯罪人及其以外的其他人,但是兩種理論視野下預防對象的地位是不同的。

  消極的預防論將人視為具有趨利避害本性的動物,通過設定和執行刑罰,用刑罰這種必要的惡來恐嚇、震懾人們,使其不敢犯罪。所以,在消極的預防論中人被作為實現統治的手段,處于被動的客體地位,喪失了作為人的尊嚴和自由。黑格爾就曾對威懾刑的思想基礎——心理強制說予以尖銳的批判,“如果以威嚇為刑罰的根據,就好像對著狗舉起杖來,這不是對人的尊嚴和自由予以應有的重視,而是像狗一樣對待他”。②積極的預防論主張通過教育使公民成為規范意識主體,理解規范的內容和價值,在此基礎上自覺按照規范的指引安排自己的行為。犯罪是對規范的違反,通過對犯罪人執行刑罰來向社會公眾傳達這樣的信息,即違反規范是不值一提的事。因此,刑罰的發動旨在告誡人們違反規范行為的無價值性,同時也是對遵守規范者的肯定和褒獎,從而進一步喚醒或強化人們的規范意識。在積極預防論視野下,人是社會的主體,規范是圍繞著人自身并為了使人過上有秩序的生活而設定的。因此,人獲得了主體應有的尊嚴和地位。

  2.作用機制——由被動向主動的轉變

  消極的預防論作用的發揮是建立在刑罰威懾功能基礎上的,即利用刑罰的痛苦這種屬性來強制人們不去犯罪。刑罰,如同高懸于國民的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時刻警告著人們不得犯罪,守法表現為一種“必為”的被動行為模式。

  積極的預防論通過將國民培養成規范意識主體,使規范從外在的強制力量轉化為主體內在的信仰,并基于對規范的認同而自覺遵守。對于規范意識主體來說,遵守法律的規定就如同敬老愛幼、誠實守信一樣具有內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在此情況下,遵守規范不再是因為被迫和強制,而是出于內心自由、自主的選擇,守法表現為“當為”的主動行為模式。所以,積極的預防論的作用機制是建立在規范的有效性的基礎之上。

  3.規范效力——由漠視到重視的轉變

  規范的效力可分為形式的有效性和實質的有效性。形式有效性指規范在表面上得到遵守和實現;實質的有效性不僅包括形式有效性,并且在實質上受到國民的的認同和肯定。消極的預防論重視規范的形式有效性,漠視其實質有效性。只要能夠有效地預防犯罪和維護統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1736835治秩序,刑罰的目的就實現了。至于在國民深層次的法律意識中,守法的動機是真正基于對刑法的認同還是畏懼刑罰帶來的痛苦,則無關緊要。刑罰目的的實現,最終依靠國家政權的強制力加以保障。刑罰的積極預防作用的發揮是建立在刑法的規范效力基礎之上的。積極的預防論重視規范的實質有效性,并通過對實質有效性的確證最終實現規范的整體有效性。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目標是通過這些權力運作過程將國民培育成規范認同者,證實規范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當規范得到國民的認同并基于這種動機而被遵守時,規范就實現了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的統一,人們過上一種有意義和有秩序的生活。

  (二)積極的預防論的理論沿革積極的預防又稱為規范預防,其理論淵源最早可追溯至賓丁的“規范及其違反”理論,邁爾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文化規范”理論,最后由德國當代著名法哲學家雅克布斯完成理論構建。

  1.賓丁的“規范及其違反”理論

  賓丁區分了規范和刑法規范,并在此基礎上論述二者的關系。規范是前法律概念,是刑法規范的前提又獨立于刑法規范。規范是對行為的禁止或命令,國家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而對國民的行為方式作出預設并要求國民將其作為行為準則。刑法規范一般由三部分組成,即大前提、小前提和制裁。犯罪不僅是因為滿足了刑法規范的大前提而受到制裁,更重要的是違反了作為刑法規范前提的行為規范。例如,刑法規定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該刑法規范前提的行為規范就是禁止殺人。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不僅因為滿足了該條款的規定,更深層次來說是違反了國家規定的禁止殺人的行為規范。因此,規范即對于具有行為能力者所作的為一定行為和不作為的規定,由此而實現國家對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行為進行指導和制約,并依此來要求人們為對國家有益的行為,抑制有害的行為,以實現和保護國家的一定價值狀態。①

  2.邁爾的“文化規范”理論

  對賓丁的“規范及其違反說”,邁爾提出不同意見。邁爾認為,法規范只是國家機關的行為準則,對一般公民難以發揮命令和禁止作用。支配人們日常生活的是“文化規范”,即構成人們行為之命令和禁止的是宗教、道德、風俗、習慣、買賣規則、執業規則等,并非一般的法規范。②邁爾認為,法律規范與文化關系密切,即法律規范和法律義務最終都回溯于文化規范。法規范對公民具有保障功能,但無規范功能。行為規范,即禁止和命令,如“不得進行侵害”、“應該如何如何”等都是通過文化規范傳遞給公民的,“通過支持某種文化規范,國家將國民教育引入某個特定的軌道,至于是事關經濟、倫理抑或其他,則無關緊要”。③行為違反了這種文化規范,就違反了法律規范的精神,如果該當于刑法各本條規定的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邁爾賦予文化規范實質內容,倡導國家應對國民進行文化規范的教育并以此引導國民的行為,從而使刑法規范建立于倫理道德基礎上,有助于獲得廣泛認同。

  3.雅科布斯的“忠誠”理論

  雅科布斯并未區分前法律規范、文化規范和法律規范三個概念,而是在一般意義上進行討論。但是,雅科布斯極其重視規范的有效性和價值作用。雅科布斯認為,如果每個人都按照自己是否愉悅的圖式生活,社會將陷入混亂狀態。必須通過群體利益的代表確立一套超越個人喜好的知識系統來整和社會生活。這個知識系統,就是“規范”。因此,“當規范——不是對諸個體的快和不快的期待——主導著交往時,社會才是現實的。”④人際交往和社會構造是通過規范實現的,在規范的支配下,社會才是穩定和有序的。雅科布斯進一步說,由于犯罪破壞了規范,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持規范的有效性,即“使弱規范穩定化”。⑤對犯罪的人處以刑罰,其目的是為了向國民宣告這種違法規范行為的不值一提,喚醒、強化國民的規范意識,并進而確立對刑法規范的忠誠感。

  三、積極的預防論的理論根據

  積極的預防論雖然在二戰以后形成,但它代表著未來刑法進化的發展方向,有著深刻的理論根據。

  (一)哲學根據——內外因的辯證關系

  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的內部矛盾(即內因)是事物運動和發展的源泉和動力,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即外因)是事物運動和發展的第二位原因。二者的辯證關系是:內因是事物變化的根據,外因是事物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國家制定刑法的目的是期望國民遵守規范,預防犯罪,以維護統治秩序。在刑罰目的的實現過程中有兩個方面的因素起關鍵作用:一是刑罰的懲罰性和國家的強制力,二是國民對刑法規范的態度。前者是刑罰目的實現的外因,后者是內因。根據哲學上內外因的辯證關系,后者對于預防犯罪具有決定性意義。正所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積極的預防論旨在培育、喚醒和強化國民的規范意識,在國民觀念中植入對刑法規范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認同感和忠誠感,從而自主、自愿的遵守刑法規范。將預防犯罪的重心由傳統的依靠外在的強制和威懾轉移到注重內在的認同和信仰,積極的預防論完成了功利主義刑罰哲學的重大轉折,對犯罪的預防必定成效顯著。

  (二)犯罪學根據——犯罪心理原因

  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行為的觀念及其理據,犯罪人對此具有明確的意識并且信守不渝。①作為精神正常的理性人,其行為是受心理支配的。所以,消除犯罪心理是預防犯罪的重要途徑。犯罪人多數缺乏規范意識,其道德觀、價值觀等心理方面偏離了社會共同生活和主流價值觀念的要求。這種與道德規范、法律規范背反的生活態度進一步惡化就可能產生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產生犯罪的主要誘因。具備犯罪心理的人就是潛在的犯罪人,一旦進入特定的時空背景形成的犯罪場,就可能實施犯罪。盡管鑒于刑罰的威懾,部分潛在的犯罪人可能在此時此地壓抑自己的犯罪動機,但如果不能消除其犯罪心理,在彼時彼地的適當犯罪場中,犯罪將難以避免。所以,消極預防論重威懾而輕教化的理論有很大的局限性,而積極預防論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被提出來的。積極預防論的精髓在于培育國民的規范意識,當國民認同了國家推行的規范,將其內化為一種信仰,遵守規范不再被視為一種強制和服從,而是心悅誠服的“當為”行為模式。對于規范意識主體來說,無論是否存在外界的強制,都會遵循規范的要求。這樣就能很大程度上消除犯罪心理的生成,從而有效預防犯罪。

  (三)刑法學根據——刑法的倫理基礎

  倫理是最為穩定、最為持久、最為基本的那部分社會道德。倫理是處理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應當遵循的基本道理或準則,是最終意義上的善和價值本身,對于人類有著重大的意義。②刑法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只有建立在社會通行的價值觀念基礎上才具有生命力,這是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刑法的精神如果和大部分國民的價值觀、道德觀相沖突,那么這樣的刑法將由于缺乏道德基礎而難以獲得遵守。只有以維護社會正義為價值取向,以常識、常理、常情為刑法立法、刑事司法的指導思想,才能賦予表面上充滿剛性的刑法以豐富的道德溫情,強化社會公眾對刑法規范的親近感和認同感,使人們對刑法的遵守建立在對規范的忠誠上,而不是建立在對刑罰的畏懼或者對刑法的厭惡情緒之上。③積極的預防論旨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在培育國民對法的感情和忠誠,如果一個國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對刑法規范產生認同,視其為值得珍視和遵循的準則,那么刑法就具備了深厚的倫理基礎。事實上,國民的規范意識和刑法的倫理基礎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國民的規范意識越強烈,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國民的規范意識自然越強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相適應,也能滿足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進的刑法,如果一個國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對刑法規范產生認同,視其為值得珍視和遵循的準則,那么刑法就具備了深厚的倫理基礎。事實上,國民的規范意識和刑法的倫理基礎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國民的規范意識越強烈,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國民的規范意識自然越強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相適應,也能滿足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進的刑法,如果超越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們今天看來是殘酷和恣意的,但卻適應于當時社會價值觀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當今的刑法雖然較之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卻不適應封建社會的要求,注定在當時缺乏倫理基礎。因此,積極的預防論關于喚醒核強化國民規范意識的主張,有助于增強刑法的倫理基礎。一個國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對刑法規范產生認同,視其為值得珍視和遵循的準則,那么刑法就具備了深厚的倫理基礎。事實上,國民的規范意識和刑法的倫理基礎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國民的規范意識越強烈,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國民的規范意識自然越強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相適應,也能滿足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進的刑法,如果超越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們今天看來是殘酷和恣意的,但卻適應于當時社會價值觀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當今的刑法雖然較之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卻不適應封建社會的要求,注定在當時缺乏倫理基礎。因此,積極的預防論關于喚醒核強化國民規范意識的主張,有助于增強刑法的倫理基礎。一個國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對刑法規范產生認同,視其為值得珍視和遵循的準則,那么刑法就具備了深厚的倫理基礎。事實上,國民的規范意識和刑法的倫理基礎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國民的規范意識越強烈,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國民的規范意識自然越強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相適應,也能滿足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進的刑法,如果超越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們今天看來是殘酷和恣意的,但卻適應于當時社會價值觀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當今的刑法雖然較之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卻不適應封建社會的要求,注定在當時缺乏倫理基礎。因此,積極的預防論關于喚醒核強化國民規范意識的主張,有助于增強刑法的倫理基礎。一個國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對刑法規范產生認同,視其為值得珍視和遵循的準則,那么刑法就具備了深厚的倫理基礎。事實上,國民的規范意識和刑法的倫理基礎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國民的規范意識越強烈,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國民的規范意識自然越強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相適應,也能滿足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進的刑法,如果超越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們今天看來是殘酷和恣意的,但卻適應于當時社會價值觀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當今的刑法雖然較之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卻不適應封建社會的要求,注定在當時缺乏倫理基礎。因此,積極的預防論關于喚醒核強化國民規范意識的主張,有助于增強刑法的倫理基礎。一個國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對刑法規范產生認同,視其為值得珍視和遵循的準則,那么刑法就具備了深厚的倫理基礎。事實上,國民的規范意識和刑法的倫理基礎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國民的規范意識越強烈,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國民的規范意識自然越強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相適應,也能滿足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進的刑法,如果超越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們今天看來是殘酷和恣意的,但卻適應于當時社會價值觀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當今的刑法雖然較之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卻不適應封建社會的要求,注定在當時缺乏倫理基礎。因此,積極的預防論關于喚醒核強化國民規范意識的主張,有助于增強刑法的倫理基礎。一個國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對刑法規范產生認同,視其為值得珍視和遵循的準則,那么刑法就具備了深厚的倫理基礎。事實上,國民的規范意識和刑法的倫理基礎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國民的規范意識越強烈,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國民的規范意識自然越強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相適應,也能滿足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進的刑法,如果超越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們今天看來是殘酷和恣意的,但卻適應于當時社會價值觀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當今的刑法雖然較之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卻不適應封建社會的要求,注定在當時缺乏倫理基礎。因此,積極的預防論關于喚醒核強化國民規范意識的主張,有助于增強刑法的倫理基礎。一個國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對刑法規范產生認同,視其為值得珍視和遵循的準則,那么刑法就具備了深厚的倫理基礎。事實上,國民的規范意識和刑法的倫理基礎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國民的規范意識越強烈,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國民的規范意識自然越強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相適應,也能滿足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進的刑法,如果超越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們今天看來是殘酷和恣意的,但卻適應于當時社會價值觀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當今的刑法雖然較之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卻不適應封建社會的要求,注定在當時缺乏倫理基礎。因此,積極的預防論關于喚醒核強化國民規范意識的主張,有助于增強刑法的倫理基礎。一個國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對刑法規范產生認同,視其為值得珍視和遵循的準則,那么刑法就具備了深厚的倫理基礎。事實上,國民的規范意識和刑法的倫理基礎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國民的規范意識越強烈,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刑法的倫理基礎越深厚,國民的規范意識自然越強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相適應,也能滿足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進的刑法,如果超越該國公民的價值觀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倫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們今天看來是殘酷和恣意的,但卻適應于當時社會價值觀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當今的刑法雖然較之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卻不適應封建社會的要求,注定在當時缺乏倫理基礎。因此,積極的預防論關于喚醒核強化國民規范意識的主張,有助于增強刑法的倫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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