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洗錢,是指通過偽造、變造交易事實使行為人及其相對人對所轉移的資產享有表面上合法的財產權利的行為。隨著國際貿易的迅猛發展,貿易洗錢跨越了疆域的限制而蔓延到世界各地,成為新興的跨境洗錢的主要方式。特別是貿易洗錢與非法恐怖融資及清洗、轉移貪腐收益日益融合,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更應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
圍繞貿易洗錢這一新興的洗錢方式,《法制日報》記者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非傳統安全威脅下貿易洗錢與反洗錢研究”的主持者、西南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高增安進行了專訪。
貿易洗錢成為洗錢新途徑
記者:貿易洗錢與其他的洗錢方式相比,有哪些特點?
高增安:貿易洗錢是借助貿易活動來實施的洗錢行為,是非法洗錢與表面上正常、合法貿易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有機結合。它集洗錢、欺詐、單證偽造、涉稅犯罪、貨物走私等于一體,可以構成自成組織的犯罪體系,而不再是廣義洗錢犯罪的一個子集。貿易洗錢本質上也不只是傳統洗錢所指的“非法收益合法化”的途徑,而演變為典型的非傳統安全威脅、犯罪的放大器和市場經濟體系最大的漏洞,因而大大推動了洗錢犯罪的全球化趨勢。
國際反洗錢權威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曾經指出,貿易洗錢是當前國際三大洗錢方式之一,也是中國目前最盛行的四大洗錢方式之一。按照目前的發展態勢,貿易洗錢極有可能演變為最主要的洗錢途徑。
記者:為什么說貿易洗錢可能成為最主要的洗錢途徑?
高增安:主要有這樣幾點原因:貿易洗錢有著國際貿易的合法外衣,往往具有較大的欺騙性;國際貿易所具有的參與主體多、交易程序復雜、時空跨度大、涉及面廣、貿易融資渠道不一等特點,便于掩飾資金的真實來源與性質;洗錢主體與洗錢行為之間沒有直接關聯,現金淡出洗錢犯罪的時間較早,便于迷惑監管部門;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商會等涉及貿易的重要國際組織的職能定位中均未涉及反洗錢內容,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甚至與銀行業現行反洗錢規制存在尖銳沖突;國際貿易適用法律選擇余地大、國際聯手打擊跨國洗錢犯罪活動的司法援助制度不完善、司法管轄權存在區域性障礙等因素,都有利于洗錢者逃避法律制裁;國際金融領域反洗錢制度安排與技術手段的日益完善,迫使洗錢者轉向成本更低、風險更小、渠道更便捷、操作更靈活、隱蔽性更強的貿易洗錢途徑。
記者:通常來說,貿易洗錢容易引發哪些問題?
高增安:貿易洗錢與貪污腐敗和恐怖融資同在。貿易洗錢為官員清洗貪腐不法收益提供了隱蔽、可靠的新管道,嚴重影響廉政建設。同時,貿易洗錢也為恐怖組織進行非法融資提供了方便。美國“9·11”恐怖襲擊的部分資金正是通過表面上合法的國際貿易并借助貿易洗錢的一系列操作不斷轉移到美國境內的。事后調查發現,2001年舊金山、洛杉磯港口入境申報中,馬來西亞公文包每個重98千克、鋼筆每支重8.7千克,巴基斯坦地毯每平方米重62千克。不但真實進口貨物不得而知,而且其中很可能隱匿、夾帶現金或通過虛報重量大肆轉移資金和非法恐怖融資,貿易洗錢因而為恐怖活動提供了安全、便捷的資金輸送渠道。
我國深受貿易洗錢危害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我國貿易洗錢的現狀?
高增安:洗錢與貿易共生。國際貿易發展到哪里,洗錢就蔓延到哪里。貿易賺錢的方法有多少,洗錢的手法就有多少,貿易促進條件也是貿易洗錢的便利條件。洗錢貫穿于貿易的每一個環節和每一種方式,并隨貿易的發展而滲透到了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嚴重威脅到世界貿易體系的正常運行。洗錢甚至成為了某些貿易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我國作為世界貿易大國,深受貿易洗錢的嚴重危害。長期以來,除了黑市比索交易(BMPE)主要盛行于南美洲地區外,通過混淆貨物品類劃分、轉移定價、品名欺詐、重量與包裝欺詐、運輸與保險欺詐、單證偽造、虛擬交易、貨物走私、出口信用保險融資詐騙、外國直接投資欺詐、貴重物品貿易、加工貿易區內交易等方式和途徑洗錢的行為在我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般貿易、轉口貿易、易貨貿易、加工貿易中單是高價進口、低價出口或二者結合引發了大量以資本外逃和涉稅犯罪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洗錢,即使賬面顯示為虧損時也不例外。比如,早在1993年,中國向美國出口車輪空壓機的均價竟然只有其他國家對美出口均價的0.23%,而從美國進口鈉的均價卻是其他國家進口均價的433.53倍,類似交易引發的資本外逃觸目驚心。
記者:對我國金融機構而言,貿易洗錢的蔓延是否也會使其面臨某種壓力?
高增安:當然。隨著貿易洗錢的蔓延,金融機構面臨巨大的貿易洗錢風險。盡管貿易洗錢可以不依賴于金融機構有意或無意的參與、支持或配合而獨立完成,但金融與貿易密不可分,金融機構事實上承擔著貿易結算、融資、擔保、信托、信用管理等貿易促進責任,隨時隨地都“把自己的信用借給交易”,尤其是執行國家政策性任務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又被天然地賦予反洗錢義務并成為當局反洗錢的最主要代理人,這與其肩負的貿易促進職責有一定的沖突,更免不了與其作為經濟人的理性背道而馳。最終,金融機構只與監管部門進行“有限的選擇性合作”,而非有關部門所期望的“實質性全面合作”,這就注定了金融機構面臨內生性洗錢和貿易洗錢風險。
反貿易洗錢需完善法律
記者:對于打擊貿易洗錢,您有什么好的建議?
高增安:應該完善反貿易洗錢的刑事法律與規制體系。在我國目前審結的涉貿案件中,以洗錢罪定罪量刑或并處的很少,多數是以走私罪、涉稅犯罪、詐騙罪等論處。為此,要總結典型案例,推動懲治貿易洗錢犯罪有關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制定司法解釋,加強貿易洗錢案件起訴和審理,并研究解決有關的法律適用問題;借鑒金融領域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義務主體內控制度與合規文化建設等反洗錢經驗,構筑以可疑貿易洗錢信息(包括交易、行為等)報告制度為基礎和核心的規制體系,著重從技術層面對貿易洗錢活動進行全過程監控與遏制。
同時,要積極營造防范和遏制貿易洗錢的政策環境。全面深化國有商業銀行和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區分對待不同性質的地下錢莊,引導民間小額信貸公司和投融資中介機構走規范化、合法化發展之路,嚴厲打擊非法跨境匯兌行為;加快現金管理制度改革,將非銀行系統流轉的現金納入現金管理范疇,鼓勵單位和自然人通過轉賬結算方式劃撥資金或支付交易款項,盡量減少現金交易;不斷完善人民幣和外匯反洗錢一體化監管體系;激勵金融機構切實貫徹風險為本原則,妥善協調私人短期收益與反洗錢合規義務、國際貿易促進職責與反洗錢代理人的關系,切實與監管部門進行有效合作。
此外,還要注重發揮涉貿主管部門的關鍵作用。我國現行反洗錢體制未突出強調有關部門的反貿易洗錢職責,更未形成有效的運行機制,只有中國人民銀行部分支行與當地海關簽署了打擊走私和洗錢犯罪的合作備忘錄。為此,要準確界定海關、稅務、工商、商務、外管等直接涉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1736835貿主管部門的反貿易洗錢目標與職責,強化其意識培養與能力建設,促成知行統一;重點發揮上述部門對國家貿易透明中心建設、原始貿易數據和稅收征管信息提供與分析、跨境貿易金融數據交流、跨境資金流動監測與分析、人民幣與外匯監管合一等工作的關鍵性作用;在國家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中,應明確由海關總署具體牽頭,稅務、外管、商務、工商、銀行等部門協同配合,全力推進全國反貿易洗錢工作,并將貿易領域反洗錢與金融領域反洗錢置于同等重要位置。
記者:反貿易洗錢是否還應該在國際合作方面進一步加強?
高增安:參與反貿易洗錢國際合作必須確保合作安全。反貿易洗錢國際合作的重點在于貿易信息共享、跨境貿易與金融監管合作、國際警務與刑事司法協助等。要從非傳統安全威脅高度認識貿易洗錢的危害性,懂得必須依靠國家和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公益團體等非國家行為體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治理。但是,國家在參與全球治理的過程中,必須妥善處理履行國際義務與捍衛國家主權的關系,防止某些國家將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政治化并趁機推行本國的國家安全新主張,特別是借口全球治理否定或削弱國家的主權地位,確保各方的合作是坦誠的、善意的、同心的。
此外,還應該立足于國際視野,對反貿易洗錢進行戰略導向,規劃先行。《中國反洗錢戰略》(2008-2012)未對自成一體、獨立發展的貿易洗錢予以充分關注。應盡快制定貿易領域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專項國家戰略,明確“預防為主、懲治為輔,疏堵結合、軟硬兼施,損失補償、利益共享,重點監控、與時俱進”基本原則,確立“與金融領域和特定非金融領域反洗錢體系建設相協調,注重發揮涉貿主管部門的關鍵作用,確保合法貿易商的經營活動不受無端妨礙”指導思想,構建國家保障機制與國際合作機制,提出階段性目標與行動要點,確保國家和國際貿易體系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