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至15日,由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澳門大學法學院、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聯合主辦的“2011年兩岸四地刑事法論壇”在北京師范大學舉行。來自兩岸四地的七十余名代表,對兩岸四地社會各界都很關注之腐敗犯罪的懲治和防范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和全面研討
□黃曉亮 劉炯
2011年12月14日至15日,“2011年兩岸四地刑事法論壇”在北京師范大學舉行,本屆論壇由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下文簡稱“北師大刑科院”)、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澳門大學法學院、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聯合主辦,由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河北大學法學院協辦。本屆論壇也是由北師大刑科院、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澳門大學法學院于2008年12月共同創立之“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的延續。本屆的主題是“腐敗犯罪的懲治與司法合作”,來自兩岸四地法律機關、高等院校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七十余名代表,對兩岸四地社會各界都很關注的腐敗犯罪的懲治和防范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和全面研討。此次論壇深化了兩岸四地刑事法律界和刑事法學界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對于兩岸四地刑事法治的進步和經濟的共同繁榮將起到顯著的促進作用。現將論壇的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因應腐敗犯罪: 政策探討與經驗交流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指出,腐敗犯罪關系到國家滅亡和政權更替,懲治和預防腐敗是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共同面臨的任務,但對某國家或者地區的腐敗問題應該全面地分析和全面地比較,對腐敗犯罪要懲防并舉,綜合施策,而兩岸四地法律界加強懲治腐敗犯罪的研討,促進對策的交流和司法合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臺灣地區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管高岳提倡將“網式管理”理念引入腐敗犯罪防治工作中,認為此舉有助于集合資源,通力合作,變“救火”(事后查處)為“防火”(事前預防),化“散沙”(單兵作戰)為“磐石”(網式合作),為因應腐敗犯罪提供更為強勁的動力。澳門廉政公署關冠雄專員將澳門廉政公署在反腐工作的實踐經驗概括為:“機構高度獨立、法律日趨完善、配套制度得當、政策特色鮮明、借力國際合作、社會教育并重”。
北師大刑科院院長趙秉志教授對我國當前高官前“腐”后繼的犯罪現象進行了法理解讀。他指出,高官腐敗犯罪在腐敗犯罪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對其刑罰適用是否得當事關社會輿論與公眾認同。他充分肯定了異地審判制度排除干擾、消除疑慮等積極價值,同時,也針對評判標準模糊、司法成本較高等現有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言。
北師大刑科院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長張遠煌教授指出,當前反貪污賄賂犯罪政策存在一些觀念誤區與認識偏差,如刑罰適用標準掌握不嚴,人治因素尚未徹底清除,以至于當前反腐工作陷入事前預防乏力、事后查處效率低下和執法不嚴的被動狀態。因此,運用政治權力反腐的法治化進程亟需加強。
懲治腐敗犯罪: 個罪研析與司法操作
與會代表對貪污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等貪污賄賂犯罪等犯罪的懲治和防范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關于貪污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夏勇教授認為,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人為提高貪污入罪數額門檻的問題,給人一種“反腐斗爭抓大放小、內部降格消化”的錯覺,對此仍應毫不動搖地堅持現行數額起點。此外,針對貪污罪數額在量刑中的失衡現象,他還建議應在立法上細化各個刑罰格次,制定科學裁量方法。高雄大學法律學系陳志平教授對何謂貪污瀆職罪所保護的法益及職務上之行為,分析指出,臺灣地區現行立法中的公務員三分法(身份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托公務員)與“法定職務權限”的具體內容存在一定沖突,故如何正確合理解釋后者的內容將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關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北師大刑科院名譽院長高銘暄教授認為,影響力的判斷應當是一種事先的、客觀的判斷,應當以社會一般人的立場為判斷標準。對于其中“中間人劫賄”問題,可區分情況分別定罪:中間人故意抬高賄賂數額以從中獲取差額的,應定詐騙罪;中間人私自占有行賄者給予的賄賂的,應當定侵占罪;行賄者將財物交給中間人后反悔予以追回的,中間人拒絕的,應定侵占罪。
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靳宗立副教授介紹了臺灣刑法對其立法修正的三大特色:一是大幅增加適用范圍;二是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標準;三是提高法定刑度。
共同推進反腐: 刑事司法合作與互助
政治大學助理教授許恒達主張借鑒《英國2010年新賄賂法》的做法,將臺灣地區《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典相互整合,除將賄賂與圖利兩種犯罪回歸單一規范外,還應考慮廢除不具貪污特色的公務員財產犯罪,以求形成一體性與共通性的立法架構。高雄大學法律系主任吳俊毅副教授從刑事程序的角度分析了處理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1736835 貪污等腐敗犯罪的特定法律機制,認為允許命令秘密的信息搜集措施儼然成為一種現實必要。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趙琳琳博士也認為,為了更好開展區際之間的腐敗犯罪特殊偵查工作,澳門特區與大陸地區的相關規定都應加以完善,對于前者,如明確電話監聽申請的審查期限以及電話監聽的期間,對于后者,如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等配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法官指出,在追繳境外贓款贓物的司法合作中,應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地位與作用,即在堅持平等、依法、互惠、信用、協調一致、方便快捷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明確任務,細化程序,依法而行,有所作為。對此,澳門特區檢察院檢察官劉因之也指出,因欠缺雙邊合作協議所規范的跨境合作機制,澳門特區與大陸地區在此方面確實存有不少問題。因此,有必要將此項工作納入澳門與內地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合作協議框架之中,盡快解決兩地簽署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