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該院一審判決被告重慶某礦山機電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賠償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購買了由被告重慶某礦山機電有限公司生產的強力牌巖石電鉆機。2007年11月4日,王某在使用電鉆機時,因外殼漏電被擊傷,后送至醫院治療,出院經鑒定,王某損傷構成七級傷殘。后經檢測發現,電鉆機內一固定螺絲釘松動,存在質量瑕疵。庭審中,被告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辯稱,其生產的產品是合格產品,產品說明書明確提示使用電鉆機的正確方法,要求電鉆機工作時使用三相電源插座,并且接地線,原告沒按操作規程使用電鉆機,而是使用兩相電源插座,也沒有接地線,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所生產的產品質量存在瑕疵,其不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舉出證據,在說明書中的單方免責條款無效,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在使用電鉆機過程中沒有正確使用,自身存在較大過錯,相應地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