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清算機構稱謂不統一,如《公司法》上稱為清算組,在《合伙企業法》中稱為清算人,在《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稱為清算委員會。稱呼不統一,容易引起混亂。習慣中,一般將清算組織稱為清算組。但由于清算機構的規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決定,可以由一名清算人或兩名以上的清算人組成清算機構,因此將清算機構稱為清算人更合適。而且,中國正在制定的新破產法草案中也將執行清算事務者稱為破產清算人,將清算機構稱為清算人也有利于立法統一。
清算人是清算義務人依法成立的,負責進行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一個組織,是清算中公司行為能力的實施機構,具體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廣義的清算人包括清算義務人與參加清算的人員。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是不同的概念。清算義務人是基于其與解散公司有某種特殊的關系而在公司解散時負有依法負有成立清算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務進行清理的責任主體,狹義的清算人僅指清算義務人。中國現有立法的清算人是狹義的清算人,即僅指清算義務人。
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產生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按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的成立,終止于公司的消滅。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公司章程同樣具有效力。如果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清算人產生辦法,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辦法選任清算人。第二,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東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清算人的選任屬于公司的重大事項,股東會應當有權決定。第三,由公司法直接規定清算人。公司立法對清算人選任的規定,應當注意到公司組織形式的特性,適當地給予公司自主選擇的空間。
在中國,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清算人產生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股東擔任。公司法第191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清算人由股東組成。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多的情況下,股東成為公司的清算人直接參與清算事務,有利于保護其自身的利益,并能提高清算效率,降低清算成本。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多可達50人,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對股東較多的有限責任公司就不一定適宜。因為,清算人具有執行清算事務的職能,較多的股東組成的清算組織,與清算執行機構的性質不相適應,難于執行公司清算事務。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公司法還應當允許公司依章程規定的方式產生清算人或通過股東會選任清算人。
第二,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清算人的人選,無可非議。但是,考慮到股份有限公司較強的資格屬性,為及時產生清算人進行清算,降低清算成本,大多數國家的公司立法直接規定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并嚴格規定清算人的職責,同時也不排除股東大會選舉清算從的方式。國外這種先進的立法技術,值得中國公司立法借鑒。
第三,人民法院指定。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確定清算人選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人,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只有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人,股東無此權利,
第四,由主管機關選任。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因公司違犯行政法律或法規被依法關閉的,應當解散,由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的這一規定,有值得研究并加以完善的空間。當公司因違犯行政法律法規應予以解散時,首先應當責令公司自己選任清算人員進行清算,如果公司在確定的期限內不予選任時,才考慮采取其他方式選任清算人,對公司及時進行清算。另外,究竟應當由主管機關負責組成清算人,還是應當提請人民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人,也是值得認真研究的。公司法中規定的主管機關的具體指向并不明確,依第192條行文表述,應當是與相關行政法律或法規有聯系的主管機關,但這使主管機關更不確定,因為各有關主管機關都有可能要負責組織清算人的職責。而這種結果并不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1736835于公司清算人及時選任,并能有效進行清算事務。其實,當公司違反行政法律法規需要解散并清算而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可以由相關執法機關或主管機關提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人,進行清算即可。
清算人,需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并擁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而中國《公司法》對清算人的任職資格、職務的解除、報酬權、具體責任等重要問題卻只字未提。對清算人的任職資格可以參照公司對董事、經理任職資格的規定。根據中國目前狀況,可成立專門的清算中介機構,清算中介機構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專門從事清算及有關清算咨詢的專業機構。在這類中介機構中,執業人員應當是取得一定專業職稱的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經濟師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對公司進行清算有以下優點:第一,清算中介機構獨立于債權人、債務人之外,有利于公正的清算。第二,中介機構人員受過專業訓練,能夠準確查清債務人的財產,清算債權債務。
從國外的立法實踐看,無論通過哪一種方式產生的清算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凡屬未成年人、被禁止治產人、被剝奪公民權利尚未恢復者、受破產尚未復權者、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除者均不得被選為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