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前述清算義務人與清算組織的概念區別來看,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組實際上是具體從事清算工作的人員總和。
在西方國家的公司立法上,一般都規定由董事會成員擔任清算人,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員擔任清算人。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66條規定相當于股份公司中董事地位的業務執行人來擔任清算人,但是也允許由公司合同或股東會議委托他獨角獸司法考試網人進行清算;日本《商法典》第417條、美國特拉華州的公司立法也作了與之相類似的規定。
西方大多數國家之所以將清算人規定為公司董事,一方面是提高清算效率的需要,因為清算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在現代商業社會里,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變化,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已參與、干涉得越來越少,公司的經營主要由董事會負責,因此,由一個了解公司運作、熟悉公司業務的機構負責公司清算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由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也是強化董事責任的需要。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經營權日漸分離,董事會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1736835權力逐步增大,對公司實際操控的程度也在不斷深入,公司、股東、債權人、職工乃至社會公眾利益都有可能受到董事的侵害,因此,強化董事的法律責任已經成為近年來公司立法的一種趨勢(如我國現行公司法對原法修改的重點之一即加強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應盡義務和相關責任),讓董事對其實際經營管理的公司負清算責任,正是增強董事對公司的責任心和忠誠義務的極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