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的主體由三方面組成,居于中立地位的聽證主持人,行政機關調查人員以及當事人和參加人,這其中有兩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首先是主持人的選任。從各國規定看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在行政機關內專門設立行政法官主持聽證,以美國為代表。二是選任行政機關首長或所屬職員為主持人,這種做法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必須保證的是主持人的中立地位和專業知識。這實際上是一個兩難的選擇,因為專業知識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往往為行政機關所壟斷。因此平心而論,美國的行政法官制度雖然稍嫌繁瑣,但無疑獨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保證。
其次是聽證參加人的范圍。當事人當是指行政決定所直接指向的相對人,參加人指的則是受行政決定影響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趨勢是擴大公民在決定作出中的參與,從各國對有權參加聽證的主體范圍的規定來看,權益受行政決定獨角獸司法考試網間接的人都可以參加聽證。對參加人范圍的界定,美國法院的規定不失為一種精巧的設計:凡是有權對行政行為進行起訴的,應當也有權參加聽證。一方面聽證本來就是脫胎于訴訟借鑒于行政的程序,另一方面二者參加人范圍的一致也保證了聽證與可能隨之發生的行政訴訟的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