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納稅人知情權是納稅人諸項權利中的一項基礎性權利。賦予并保障納稅人知情權,對維護納稅人權益及實現對征稅權的行使、稅款使用的有效監督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遺憾的是,有關納稅人知情權在我國現行立法、司法中嚴重缺失。鑒此,本文就納稅人知情權及其法律保障作些探討。
【關鍵詞】知情權;納稅人知情權;法律保障
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現代法制原則,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享有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等權利。其中,知情權是納稅人諸項權利中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可以說,納稅人知情權能否得到實現和保障,不僅事關納稅人權益是否得到保障,而且也關系到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但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國立法、司法中納稅人知情權嚴重缺失,這方面的理論研究也十分薄弱。鑒此,對納稅人知情權及其法律保障加以研究就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一、納稅人知情權的內涵及其性質
(一)納稅人知情權的內涵
“知情權”作為一種權利主張的法學概念,是由美國的一位編輯肯特·庫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講中首先提出來的。當時美國政府機構內部蔓延著消極對待政務信息公開化、任意擴大保密權限的官僚主義傾向。庫泊從民主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并建議將知情權推升為一項憲法權利。[1]庫伯有關知情權的理論和認識,獲得了學界比較廣泛的共識,并被一些國家憲法所認可。知情權是現代民主的根本要求,也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所謂知情權,又稱為了解權或知悉權,就廣義而言,是指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是從官方或非官方獲知有關情況的權利;就狹義而言,則僅指知悉官方有關情況的權利。從內容上講,知情權包括接受信息的權利和尋求獲取信息的權利;后者還包括尋求獲取信息而不受公權力妨礙與干涉的權利以及向國家機關請求公開有關信息的權利。[2]知情權的范圍非常廣泛,既包括公法性質的知情權,也包括私法性質的知情權;既包括從官方獲取相關信息的權利,也包括從非官方獲得相關信息的權利。
現代國家是稅收國家,幾乎每個公民都直接或間接地向國家納稅,因此納稅人知情權就是公民知情權。但鑒于相關法律對公民知情權有所規定,因此本文主要從狹義上對納稅人知情權加以探討。
關于納稅人知情權,有的認為,這首先是指納稅人有權獲得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完整而準確的信息,包括根據什么法律法規規定課稅,被課征哪些稅種,按照什么比例繳納,自己享有什么權利等等。更進一步來說,納稅人知情權還包括納稅人有權了解國家把這些稅款用于何處,自己所享受的公共產品服務是否與自己付出的代價對等等。[3]有的認為,納稅人知情權是指納稅人對國家在稅款征收、稅款管理與稅款支出過程中相關信息知悉與獲取的權利,主要包括納稅人對稅收政策制定、稅收政策內容、稅收管理程序、稅款支出方向與效率等方面信息的知情權。[4]還有的認為,納稅人的知情權有三:其一,征稅上的知情權;其二,稅收使用上的知情權;其三,在程序上知情權。[5]
上述幾種表述,都從不同層面對納稅人知情權進行了界定,但不盡全面。日本著名憲法學者蘆部信喜指出:“作為言論、表達自由的現代形態的知情權,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其不僅僅限于‘接受’信息這類消極性權利一個方面,還是其對信息源提出獲得信息‘要求’的積極性權利”。[6]與此同時,與積極性權利相對應,還應當包括相關國家機關履行主動公開或者告知義務。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所謂納稅人知情權,是指納稅人依法所享有的從有關國家機關知悉或獲取稅收法律法規、征稅依據、征稅程序、稅款使用、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提供等情況的權利以及有關國家機關履行主動公開或告知義務的有機統一。具體來說,納稅人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知情權。亦即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后享有獲知政府是否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權利。
2.稅收立法的知情權。亦即納稅人對立法機關就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的制定及其調整所享有的知情權。
3.征稅依據的知情權。亦即納稅人對征稅機關征稅決定的內容及其依據享有的知情權。
4.征稅程序的知情權。亦即納稅人對征稅機關按照什么程序征稅、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處罰措施的依據、內容以及在此過程中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應享有知情權。
5.稅款使用的知情權。亦即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納稅人對稅款如何被使用以及使用是否合法享有知情權。
(二)納稅人知情權的性質
納稅人知情權的性質,也就是納稅人知情權的屬性。正確認識納稅人知情權的性質,對于切實保障納稅人知情權不無意義。關于納稅人知情權的性質,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知情權是一種公權性權利。按照適用法律規范的性質不同,知情權可分為公權性知情權和私權性知情權:公權性知情權,如憲法性知情權、行政知情權、司法知情權等,它一般通過憲法、憲法性法律、行政法律法規等公法予以規制,并借助憲法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制度設計予以程序保障。私權性知情權,即民事知情權,其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對信息資源實質上占有的不平等才昭示了權利主體知情的必要性。社會知情權和公眾知情權基本上屬于此類。它主要通過民商法等民事法律法規予以調整。[7]
就納稅人知情權而言,顯然屬于公權性的權利。第一,納稅人知情權屬于公民知情權之范疇,具有公民知情權的一般屬性;第二,納稅人行使知情權并不完全僅僅是維護自己的利益,相反其維護的是所有納稅人的利益;第三,納稅人知情權一般通過憲法、稅收基本法等加以規定,納稅人知情權受到損害主要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救濟;第四,納稅人權利與征稅機關的義務相互對應,換言之,納稅人知情權的實現依賴于政府以及征稅機關履行告知或公開義務,政府以及征稅機關若不履行此義務,納稅人知情權勢必難以實現。
2.納稅人知情權是一項憲法性的權利。第一,知情權的法律根據是憲法,也就是說,知情權是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在公民諸項權利中居于“母權利”的地位。作為公民知情權之組成部分的納稅人知情權,當然也應當屬于憲法性權利。第二,權利,從其產生來看,有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之分。就納稅人知情權而言,它是一種法定權利,具有強制性,納稅人在行使知情權時,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或剝奪。
3.納稅人知情權是納稅人權利中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就納稅人而言,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涉及眾多方面,但知情權是納稅人諸項權利中的一項基礎性權利。若缺乏知情權,那么納稅人的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
二、納稅人知情權確立的理論依據及其意義
(一)納稅人知情權確立的理論依據
之所以賦予并保障納稅人知情權,我們認為,其理論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權在民思想。所謂主權在民,即人民基于自由意志而訂立社會契約,制定法律,把歸屬于個人的權利轉讓給集體,以此換取集體對個人權利的保障。國家權力由此而生。即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和擁有者,是國家權力的主人,“人民與主權者同一”,而政府的公共權力則來源于人民的授權,是由人民的權利派生和轉化而來的,是人民賦予的,政府是人民權利的受托者。或者說,在人民和政府的法律關系中,人民是享有權利的一方,政府是履行義務的一方。基于此,人民就有權利了解和知曉政府的活動及其相關信息,政府也有義務公開其占有的公共信息,此乃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使然。[8]國民享有知情權是國民主權原則的當然前提,只有國民充分獲取有關的信息,才能有效地參與民主政治,否則主權在民也就無從談起。民主愈發展,制度愈完善,就愈要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正如同麥迪遜所說:“不與民眾信息或不與其獲取信息之手段,則所謂民眾之政府或為滑稽劇之序幕,或為悲劇之序幕。”[9]
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現對國家的主權,同時通過行使憲法所確認的廣泛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實現對國家各項社會事務的管理。盡管我國憲法沒有公民知情權的直接規定,但憲法所確立的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關的權利足以表明包括納稅人在內的公民享有并行使知情權是我國憲法、人民主權理論的應有之義。
2.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馬克思曾經指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義務相一致,是現代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該原則的主要要義在于公民不能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或者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與此同時,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義務是實現權利的基礎,權利是履行義務的保證。
就征納雙方的關系而言,有的認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國家處于征稅主體地位,征收機構則是國家的代表,具有按稅法規定向各個納稅主體進行征稅的權利;而各個納稅主體,如無稅法上特別規定的優惠條件,必須按時足額地向稅務機關繳納稅金。因此,稅收法律關系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無論在何時何地發生,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向都是不平等的,國家及其征稅機關總是處于支配地位,納稅主體則處在被支配和無條件服從的地位。[10]我們認為,該觀點是不妥當的。相反,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納雙方權利義務具有平等性。其一,“征納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之觀點,其理論依據就是“稅收法律關系權力關系說”,亦即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不對等法律關系。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在經濟本質上被認為是“公共產品”的價格,稅收法律關系更主要表現為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私法領域,當事人地位平等自不待言,而在公法領域,雖然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往往具有“命令與服從”之關系,但也不能得出“征納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之結論。這不僅與“無代表無納稅”之稅收原則不相吻合,而且也不符合“合作”與“服務”之現代公共行政理念。其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是現代法制的一個重要特征,這已為不少國家憲法所明定,而“征納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之觀點顯然與該原則相悖,忽視了納稅人的權利及征稅機關的義務。其三,“征納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之觀點于稅收實踐還會產生許多不利影響,不僅不利于公民形成正確的權利意識,而且也不利于征稅機關形成對納稅人的服務意識,長此以往還會影響到我國民主法治的進程。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現代法制原則,納稅人既然履行了納稅義務,那么自然就應當享有諸如對政府是否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以及稅款如何使用等的知情權。
3.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為稅收法律主義、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合法性原則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則,已為當代各國所公認,其基本精神在各國憲法或稅法中都有體現。[11]所謂稅收法定主義,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教授認為,是指“稅的課賦和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根據進行。換言之,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具體包括“課稅要素法定主義”、“課稅要素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及“程序的保障原則”四個部分。[12]
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征收機關在行使征稅權的過程中,必須主動告知納稅人征稅的依據,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也享有要求征稅機關告知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納稅人知情權也是稅收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二)納稅人知情權確立的意義
1.賦予并保障納稅人知情權是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前提。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享有了解稅收法律法規權、獲得服務權、隱私及商業秘密保護權、自行選擇納稅申報權、稅務代理權、稅款減免及緩交申請權、申請返還多繳稅款權、法律救濟權、拒絕檢查權、損失賠償請求權以及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權等諸多權利。其中,納稅人知情權是納稅人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在知情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其它權利也就無從談起,其合法權益就會因為缺乏知情權而受到不應有之損害。
2.賦予并保障納稅人知情權是建立法治政府以及依法治稅的必然要求。法治政府要求政府權力的運行公開化、透明化,摒除傳統政府權力行使的秘密性與內部性的習慣觀念,揭開神秘行政的面紗,“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最大程度地滿足公民的知情權,保證公民的知情權得到真正的實現。也只有在公民的知情權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公民才能形成一股強有力的外部監控力量,有效地監督、規范以及制約政府的行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13]作為行政權之重要組成部分的征稅權,在現代社會有一種天然的膨脹的趨勢。如果不賦予納稅人以知情權,那么就無法有效防止稅款的隨意征收及稅款使用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更談不上實現對征稅權的有效監督。相反,賦予并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則可以實現對征稅權的有效監督,最終實現法治政府以及依法治稅的目標。
3.賦予并保障納稅人知情權是實現包括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公民參與國家事務與社會事務的基本前提。近、現代民主國家普遍依據人民主權原則來構筑國家政治制度,并設計出各種民主制度以保障公民有效地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與決策。民主參與的前提是知情,公民如果對任何事物都一無所知或知之甚少,那么再完美的民主制度也不過是水月霧花,根本無法有效地實現民主。因此,在現代民主社會中,作為主權者的公民,只有在充分、確切地了解和知悉國家運行狀況及社會事務的前提條件下,才能有的放矢,確有實效地參與國家事務與社會事務的管理,從而實現人民既能通過代議制度等間接民主形式參政,又能通過直接過問國務與社會事務兌現直接民主,調動人們平等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實現人民當家作主。[14]
4.賦予并保障納稅人知情權有利于調動納稅人主動納稅的積極性。在我國,納稅人主動納稅的意識之所以尚未形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與納稅人知情權的缺失不無關系。換言之,一個納稅人在繳納稅款后卻對稅款如何被使用、使用是否合法不知情,那么就不可能期望納稅人能夠主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相反,如果讓納稅人了解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對價,是為自己納稅,那么無疑會調動納稅人主動納稅的積極性。
三、我國納稅人知情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一)納稅人知情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稅收專門立法的形式就納稅人知情權所作的規定。與此同時,《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受行政處罰前的被告知權、對稅務機關所作決定的事實查閱權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查閱庭審材料權,也同樣適用于納稅人。
應當指出的是,我國相關法律雖就納稅人知情權作了一些規定,但既不全面也不具體,尤其是對如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缺乏規定。概括起來,我國在納稅人知情權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現有法律規范對知情權規定不完整。一方面,作為我國根本大法的憲法對公民知情權缺乏直接規定,且片面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該法第56條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而沒有將納稅人的權利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加以原則規定。另一方面,《稅收征收管理法》雖然對納稅人知情權作了規定,但該規定只揭示了納稅人知情權的一部分內涵,對納稅人來說,除了享有了解、知悉與其納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如何納稅等方面知識的權利外,最主要的應當是享有就稅款如何被使用及使用是否合法等知情權。
2.缺乏征稅機關履行保障納稅人知情權的義務規定。納稅人權利與征稅機關的義務是密不可分的。換言之,納稅人的權利就是征稅機關的義務,如果征稅機關不履行相應義務,那么納稅人知情權就無法實現。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7條僅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但沒有規定征稅機關的主動告知義務,對于征稅機關不回答納稅人詢問的法律后果也未作規定。
3.缺乏納稅人知情權保障方面的配套法律規范。要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僅僅依靠憲法或者稅法是不夠的。具體來說,在我國,要實現納稅人知情權,還必須制定和完善諸如立法聽證、政府信息公開以及預算公開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但令人遺憾的是,目前這些法律規范在我國尚付闕如,致使納稅人知情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
4.司法缺失。如前所述,對征稅機關不履行告知義務的,納稅人只能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反映。此種規定無疑限制了納稅人知情權的實現。權利的不可訴性,極易導致征稅機關在違法不作為的情況下,納稅人陷入投訴無門的地步。
(二)原因分析
上述問題產生,我們認為,其原因主要包括:
1.我國作為封建統治長達幾千年的國家,中央集權意識極端濃厚,“君權神授”思想占居著統治地位,社會個體成員往往不被作為權利主體看待,皇權及統治階級的權利則被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形成了占統治地位的“重權力、輕權利”的封建文化傳統。與此同時,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形成了國家至上、國家中心等國家本位觀念,也進一步加劇了國家權力的擴張。在民主相對缺乏的情況下,包括知情權在內的納稅人權利往往被忽視或漠視,納稅人也往往缺乏權利主體的角色意識,并不關心自己的權利。
2.我國稅收及稅法理論長期堅持“國家需要說”,即強調稅收的“國家需要”和稅收的“三性”。為了滿足“國家需要”及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稅法自然規定并賦予了稅務機關以更多的權力和納稅人更多的義務。與此同時,一些稅收征管人員對“征稅權”存有片面認識,即只將其作為一種位居納稅人之上的權力,而忽視征稅同時也是其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在這種理論和認識支配下,也就根本談不上如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
3.現行法律規范的缺陷,如前所述,也是造成納稅人權利得不到應有保障的一個重要原因。例如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機關立法公開制度目前尚未建立,致使包括納稅人知情人在內的知情權無法得到實現和保障。
4.理論研究的不足。盡管近幾年來,經濟法學界開始重視對納稅人權利的研究,但對納稅人知情權的研究還十分薄弱。這也是形成上述問題的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我國納稅人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構建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納稅人知情權的法律保障體系
1.修改憲法,就包括納稅人在內的公民知情權作出明確規定。我國現行憲法沒有直接規定公民的知情權,但這并不能否認我國公民知情權的存在。《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僅僅作這樣的規定是不夠的。憲法作為一部權利保障法,必須對包括納稅人在內的公民的知情權及其實現作出原則規定,并為其他立法的具體規定提供最高法律依據。知情權是其他權利的基礎,沒有知情權明確的憲法地位,是不利于其他權利的實現的。
從國外來看,一些國家及國際組織都對公民知情權作出了規定。例如1949年實施的《西德基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享有自一般情報來源接受報道獲取情報而不受阻礙之自由。這就明確認可知情權是一項基本人權。這是較早從憲法制度上將知情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加以確認和保障的法律規范。與此同時,知情權在一些國際公約中也得到了充分的發展。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在序言中將“人人有權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懼和匱乏”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制定《稅收基本法》,就納稅人知情權作出具體規定。在市場經濟國家,納稅人權利普遍受到重視,如不少國家公布了納稅人權利宣言或制定了納稅人權利法案,對納稅人的權利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美國政府于1988年制定了專門保護納稅人各種權利的《納稅人權利法案》。經1994年和1996年兩次修改,該法案逐步趨于完善,成為美國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重要法律依據。其中就規定了納稅人的信息權,亦即納稅人有權全面準確的了解所得稅法的內容,包括授予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美國國稅局負責免費提供稅收信息,納稅人可以通過信函、電話、傳真及互聯網等免費獲得各種稅收信息。加拿大于1983年頒布《情報自由查詢和隱私權》,1985年公布《納稅人權利宣言》,也賦予了納稅人以廣泛的權利,如要求稅務機關提供如何納稅的信息資料。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為成員國制定了《納稅人宣言》范本,規定的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就有信息權,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稅制及如何測算稅額的最新信息,同時,稅務機關要告訴納稅人包括訴訟權在內的一切權利。
在我國,應當修改憲法,就包括納稅人在內的公民的知情權作出規定,但作為根本大法,不可能就納稅人知情權作出具體規定,鑒此,建議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就包括納稅人知情權在內的納稅人權利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3.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全面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和責任。信息公開的目的主要在于實現公民的知情權,并最大限度地增加政府行為的透明度以及加強對政府行為的監督,使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建議在該法中將政府有關稅收法規、政策的執行、調整等以及征稅機關征稅權的行使過程列入信息公開的范圍,以落實納稅人的知情權。信息公開是政府應當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建立稅收立法聽證制度
立法聽證制度,是自立法主體在立法過程中聽取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人員的意見,從而為立法主體制定規范性文件提供依據和參考的一種制度。在近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過程中,立法機關議事公開的重要性,愈來愈為各國所關注,各國憲法和法律多對此作出了規定。據對亞洲和歐洲61個制定有成文憲法的國家的統計,有34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了立法機關實行公開制度,占這些國家總數的55.73%。[15]
立法聽證制度是立法公開的一個重要內容,其目的在于保障并實現包括納稅人在內的公民的立法知情權,使其制定的稅收法律規范能夠最大程度的反映廣大納稅人的意愿。《立法法》在我國首次引進了立法聽證制度。2005年9月27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部分內容舉行了立法聽證會。這是《立法法》頒布5年來全國人大第一次舉行立法聽證會。這次聽證會的召開雖然具有積極意義,但是《立法法》規定的內容極為簡單,不具可操作性。鑒此,建立起完善的立法聽證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
(三)建立預算公開制度
如前所述,納稅人在繳納稅款之后對稅款如何使用以及使用是否合法應享有知情權,這也是納稅人對稅收的使用進行有效監督的前提。但就單個納稅人而言,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可能親自行使稅款使用的知情權。相反,通過納稅人選舉產生的代議機關以預決算方式,則可以實現對稅款使用的有效監督。因為預算反映政府的活動范圍、方向和政策,關系到全體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眾,讓人民了解財政收支情況,并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換言之,通過公開的預算,將政府財政收支尤其是財政支出情況向社會公開,從而實現納稅人對稅款使用的知情權,把“看不見的政府”變為“看得見的政府”,將政府的收支行為置身于納稅人的監督之下。
所謂預算公開,是指預算的依據以及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決算等整個過程都必須依法通過相應方式向社會公開。具體來說,預算公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預算的依據亦即預算所依據的背景材料、說明、解釋等必須依法公開;(2)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變更、決算的過程必須公開;(3)預算的內容即批準的預算內容必須公開;(4)預算監督的過程和結果必須公開。但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國,預算公開制度尚未建立,例如,預算報告在審議前往往被當作一項“保密文件”,社會公眾往往對此無法通過相關途徑了解,更無法參與;預算審查的過程不公開;預算執行不公開。鑒此,有必要修改預算法,建立我國預算公開制度。
(四)建立納稅人訴訟制度
沒有制度保障的權利永遠都只能是印在紙面上的文字,知情權也是如此。就納稅人而言,如果其在行使知情權的過程中受到不應有之阻礙,就應當創立納稅人知情權的救濟途徑,惟此才能從根本上確保納稅人的知情權得到實現。對納稅人知情權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濟,也是社會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其中,比較有效的救濟途徑之一就是建立納稅人訴訟制度,即納稅人就稅款如何使用、使用是否合法等請求有關機關告知而受到阻礙的情況下,以納稅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在性質上,納稅人訴訟屬于公益訴訟的范疇。
納稅人訴訟制度。是不少國家如美國、日本等維護納稅人權益的一個重要途徑。在我國,納稅人對征稅機關征稅決定、稅務處罰等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對侵犯自己知情權的尚不能依法提起任何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借鑒國外納稅人訴訟制度,擴大行政訴訟的范圍,就顯得尤為必要。
【作者簡介】華國慶,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
【注釋】[1]DavidM·O'Brien:《The public right to know》,New Yom 1982,轉引自宋小衛:《略論我國公民的知情權》,載《法律科學》1991年第5期。
[2]平松毅:《知情權》,載《法學家》1986年(增刊)。
[3]劉劍文主編:《稅法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頁o [4]消剛、黃鑫:《納稅人知情權及其實現》,載《湖北財稅》(理論版)2003年第7期。
[5]葉贊清:《新征管法實施后納稅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載《福建稅務》2003年第12期。
[6](日)蘆部信喜著:《憲法學Ⅲ人權各論》,有斐閣1998年版,第270頁。
[7]姚小林:《知情權探究》,載《蘭州學刊》2005年第2期。
[8]呂霓、陳鐵夫:《知情權: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載《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
[9]李曉光、趙峰:《公民知情權的憲法學思考》,載《中共南京市委黨校南京市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1期。
[10]陳五星主編:《財稅法教程》,天津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頁。
[11]徐孟洲主編:《稅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頁。
[12](日)金子宏著、劉多田等譯:《日本稅法原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50頁。
[13]顏海娜:《構建與完善知情權的保障機制》,載《行政論壇》2001年9月。
[14]康健、付玲:《公民知情權法律保障之探析》,載《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6期。
[15]畢可志:《論建立和完善立法公開制度》,載《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