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彭繡與有婦之夫尤光祖相識,1992年兩人開始發生親密關系,1993年10月,彭繡生下女兒彭媚。彭媚出生后直至2006年底,尤光祖與彭繡母女一直保持著經濟和生活上的來往,為她們陸續支付了包括彭媚的學費、生活費、租房費用以及外出旅游、購買衣物等費用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共計7萬余元。但從2007年起,尤光祖迫于家庭壓力,不再與彭繡母女聯系,也不再給予經濟支持。
不幸的是,2009年11月,彭繡被診斷出宮頸原位癌。彭媚向父親尤光祖求援,沒想到尤光祖說他沒有這個女兒,拒絕向母女伸出援助之手。
2011年4月6日,彭繡以女兒彭媚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尤光祖承擔自1993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至18周歲)期間彭媚的生活費及教育費人民幣10萬元。在法庭上,尤光祖承認他與彭繡曾關系密切并發生過性關系,但否認彭媚是他的親生女兒。彭繡代表彭媚請求進行親子鑒定。但尤光祖既不承認與彭媚的父女關系,又不同意配合進行親子鑒定。
那么,不經鑒定法院就不能確認父女關系,就不能判決他承擔撫養女兒的義務嗎?法官認為,本案彭繡提供了其與尤光祖之間存在親密關系,且尤光祖在女兒出生后一直為母女二人提供生活費的必要證據,這些證據雖不能完全證明彭媚與尤光祖之間存在親子關系,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彭媚與尤光祖之間存在親子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關系的可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之規定,法院推定二人存在親子關系。而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尤光祖在彭媚出生后已經向彭媚、彭繡支付的部分錢款,可視為尤光祖履行支付撫養費義務的行為,該部分款項可直接沖抵其應付彭媚的生活費。彭繡母女目前經濟、生活較為困難,因此尤光祖對其應承擔的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仍需適當履行。據此,法院判決確認尤光祖與彭媚之間存在生身父女關系,尤光祖一次性支付彭媚生活費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