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華人鄭先生用美國護照和英文名在銀行申領了借記卡,之后,鄭先生發現銀行賬戶被人以自己的中文名字冒領了錢款。鄭先生以銀行管理存在漏洞為由將開戶銀行告上法庭,訴請賠償損失。日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以銀行操作無過錯為由,駁回了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8年3月,鄭先生用其美國護照并以英文名KIN HUI ZHENG向中國銀行廈門蓮花支行申請開立了個人結算賬戶及借記卡業務,并向銀行留存了美國護照復印件及英文簽名字樣。之后,鄭先生通過轉賬及現金等方式陸續向該結算賬戶存款。
直至2010年8月,鄭先生才發現其賬戶于2009年3月3日被他人以中文名字用存折取款人民幣4.2萬元。通過對銀行提交的該日取款憑條上的取款人簽字的鑒定,鑒定機構確認該簽名不是鄭先生本人所簽——鄭先生賬戶存款系被他人冒領。
鄭先生遂訴請法院判令:中國銀行廈門蓮花支行賠償其損失4.2萬元及利息2000元。
廈門中院審理查明,鄭先生在申請辦理銀行賬戶時,簽字確認已仔細閱讀銀行個人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書》,并表示保證遵守銀行電子借記卡《章程》。管理協議中明確注明:“請妥善保管存款憑證(借記卡/存折)和取款密碼,存款憑證和密碼一旦被他人竊取并支取存款,由客戶自行承擔可能造成的一切損失”、“所開立賬戶必須憑密碼支取。大額現金的存取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協議書還規定,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時,客戶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開立借記卡和存折賬戶應預留密碼;客戶收到借記卡應確認借記卡及密碼信封完整無損,及時更改密碼并妥善保管;凡銀行根據借記卡(或存折)和密碼為客戶辦理的業務,因密碼泄露而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責任。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大額現金的標準是5萬元起。
法院認為,鄭先生賬戶的存款被支取的過程系取款人持真實存折,使用正確密碼,簽署與鄭先生中文姓名一致的中文姓名完成,取款金額未達須審核取款人證件及簽名的大額標準。因此,就訟爭取款行為,被告按照銀行取款規范進行操作,不具主觀過錯或行為過失,鄭先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連線法官■
未達大額標準 銀行無審核義務
安海濤
就本案存在的爭議焦點:銀行是否就訟爭取款行為負有審核取款人簽名及證件的義務,記者采訪了本案承辦法官陳林。
陳林分析,原告鄭先生主張,其于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時向銀行提供的證件是其美國護照,留的簽名是其英文簽名,而訟爭取款憑條上顯示取走其名下存款的人使用的是中文名字,銀行未審核取款人的簽名、證件即允許取款人進行交易是造成原告名下存款被他人取走的原因,銀行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被告銀行辯稱,訟爭取款未達人民銀行要求的大額現金交易標準,在取款人持真實存折和正確密碼的情況下,被告并不負有審核取款人簽名及證件的義務。
陳林解釋,首先,根據鄭先生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的申請表開戶須知規定:“所開立賬戶必須憑密碼支取,大額現金的存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雙方未約定憑簽名或憑證件取款,訟爭取款亦未達大額標準。
其次,詳察鄭先生所留英文名KIN HUI ZHENG,單從其拼寫或發音,很難準確判斷出該英文相對應的中文名字究竟是哪三個字,而本案訟爭取款行為系取款人持原告自被告處領取的真實存折,使用正確密碼,簽署與原告中文名字完全一致的三個字完成,而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曾向被告披露過其中文姓名,因此,法院無法排除系鄭先生自己將存折交付他人并向其披露該存折密碼而導致他人將其名下存款取走的可能。
最后,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大額現金交易方需審核相應證件的規定已充分兼顧金融企業法人日常經營的經濟、效率和安全要求,如要求未達大額標準的存取行為亦審核取款人證件及簽名的真實性不僅無章可循,亦不具現實操作性。因此,被告關于其并不負有審核取款人的簽名及證件真實性義務的辯論意見有理,法院予以采納。
■記者觀察■
銀行雖勝訴 仍需完善管理
安海濤
本案另一個爭議焦點是,鄭先生在銀行申請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時有無領取存折的問題。
鄭先生主張其從未領取過相應存折,依據是其在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的申請表取件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聲明欄僅聲明收到借記卡一張及密碼信封一個,其從未作出有領取存折的相應聲明。而自己的錢款正是被人以這張存折冒領的。
銀行辯稱,2010年4月銀行內部操作系統升級前,客戶在其網點開立個人結算賬戶必須開立存折,且其舉證的中國銀行RBS零售業務系統操作手冊關于交易碼、鄭先生賬戶詳情及重要憑證日結表足以證明,鄭先生在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當日確已領取活期一本通存折,并于開立當日使用該存折存入了錢款,此后陸續登折共計33次。法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就此節事實的認定,法院雖作出對銀行有利的認定,但為實現司法的指引、規范功能,法院同時指出,作為一家從事以精準性、規范性為行業重要特點的金融企業法人,被告未在最能體現個人結算賬戶開立情況及相關卡折的領取情況的申請表中設立能表明是否同時有交付客戶存折的欄目,是致使本案糾紛發生的重要管理漏洞。銀行僅須在申請表中增加一欄“是否領取存折”并經客戶確認簽字,即可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因此,銀行在今后的業務申請辦理過程中,應亡羊補牢,封堵漏洞,以更加完善的管理消除可能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