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晨報報道, 2001年,吳先生在被告某通信公司下屬的營業廳購買了尾號為66666的手機號,一直正常使用。2008年11月底,吳先生突然發現該手機號碼不能正常撥打使用,后致電客服得知他已經不是該手機號碼的機主。經查,王先生在吳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一名自稱是吳先生的人出具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轉戶承諾函并將該號碼轉戶到自己名下,后又以10.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崔先生。
吳先生先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確認吳先生與王先生之間就該號碼的轉戶行為及所出具的承諾函無效。吳先生隨后第二次起訴,要求判決王先生與崔先生之間的轉戶行為無效,并要求王先生、崔先生及通信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元。通信公司認為,其在過戶行為中已經盡到了電信運營商的合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崔先生則認為,自己辦理了過戶,手續合法,并支付了10.5萬元價款,但未能提供支付價款的相關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崔先生受讓該號碼符合我國《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的有關規定,有權合法占有、使用該號碼,原占有人吳先生無權要求善意取得人崔先生返還該號碼。最終,法院駁回吳先生要求確認被告王先生與崔先生之間的轉戶行為及轉戶承諾函無效、要求三被告將該號碼返還給其使用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的訴訟請求。
對此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表示,東城法院判決是值得商榷的,從上述報道看,認定崔先生行為構成善意取得還是比較牽強的。
所謂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可見是否屬于善意取得滿足4個要件,(1)無權處分(2)善意,(3)合理對價,(4)不動產需登記,動產需交付。本案中崔先生主張支付10.5萬對價,但卻無證據證明,顯然不滿足合理對價構成要件。而且涉及10.5萬元的較大金額,無任何憑證也不符合常理,也很難認定其行為具有善意。
另外,雖然物權法未明確有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但從立法的精神上來看,盜竊物應有條件的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一來是保護市場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安全,二來也是抑制盜竊銷贓行為。有條件適用可以參照物權法關于對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具體是指如果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回復請求權,或在一定期限內行使了回復請求權,并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應的價金的,那么該盜竊物就不應當屬于善意占有人所有。而至于支付相應價金的損失,可以向盜竊者主張賠償。本案中王先生的行為不能排除其涉嫌盜竊該手機號碼。
綜上所述,楊東律師建議吳先生維權三個方向:一、提起上訴,可以基于上述理由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主張崔先生不構成善意取得;二、另行訴訟,向王先生及通信公司主張經濟損害賠償,關鍵是證明該手機號碼價值損失存在一定舉證難度;三、報警處理,要求警方對手機號碼被盜一事立案偵查。
如何避免此類事件的再度發生呢,楊東律師建議大家在購買“價值號碼”后,應立即去相應的通信商辦理過戶手續,并這合同條款中注明“本號碼過戶手續須一定本人親自到場或經公證委托,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如此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倒號風險。因為通信商會盡到100%的注意義務,否則會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