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救援公司本應是為了幫助事故車輛及時脫離困境,排除道路故障應運而生,但不當操作反而使其成為了道路隱患,引發險情。日前,一家汽車救援公司因不當停車引發交通事故被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起訴稱,2011年10月6日19點,一家汽車救援公司的救援車輛司機趙某因車倆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故障將中型專項作業車由東向西停放于豐臺醫院南院門口東側,適有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駛來,電動車與作業車相撞,造成范某兩根肋骨骨折、心包積液、肝臟破裂傷,電動車嚴重損壞,經交警認定原被告分別承擔次要與主要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停車不當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對自己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范某將汽車救援公司及車輛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20411.44元、營養費3108.70元、護理費4316.67元、誤工費2713.33元、交通費366元、電動車停車費及修理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