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規則的規定:
1、當事人約定了開庭地點的, 仲裁案件的開庭審理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當事人約定在仲裁委員會所在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地之外開庭的,應預繳因此而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未預繳此實際費用的,則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開庭。
2、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北京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由仲裁委員會分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該分會所在地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經該分會秘書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