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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謠言的罪名體系需擴大

  網絡謠言具有極大的迷惑性,不僅可能引發社會恐慌、擾亂社會秩序,還可能對特定群體或者特定行業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即使辟謠之后仍然余害難消。因此,遏制網絡造謠、切斷網絡傳謠已成為當前亟須著力應對的網絡治理難題。

  近年來,微博的悄然走紅,給謠言的制造和傳播插上了“騰飛的翅膀”和“隱形的外衣”。與網絡侮辱、誹謗不同的是,網絡謠言沒有明確的指向目標,而是泛化地指向某一群體或者某一行業,甚至是指向整個社會秩序。曾在網上瘋傳的“地質大學教授潛規則女研究生”,一時間使得“高校潛規則”成為社會關注的重大熱點,盡管最終真相大白,卻給整個教師群體形象帶來嚴重影響。“告訴你牛奶生產日期的真正密碼”、“海南香蕉有毒”、“牛奶三聚氰胺超標”、“費縣花生毒死多人”等曾在網上熱傳的帖子,給相關行業帶來嚴重影響,尤其海南香蕉有毒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謠言導致海南香蕉嚴重滯銷,給蕉農帶來慘重損失。以特定事件為中心的造謠傳謠更是普遍,例如“非典”時期的“板藍根防非典”一度導致板藍根脫銷、“日本地震導致核污染、食鹽防輻射”的網絡謠言更使得我國各地現搶鹽風潮,“謠鹽”斷銷……

  應當注意的是,傳播虛假、恐怖信息也是網絡造謠的另一表現形式,新鄉、南京等出現的地震謠言、江蘇省響水市化工廠爆炸謠言引發的萬人恐慌出逃事件、河南杞縣從“放射性核元素出事”說法演變為核爆炸的謠言,同樣引發杞縣人大量外逃,等等。一系列網絡造謠事件已明確的向世人昭示:“謠言猛于虎”。

  網絡的超時空特性使得謠言不再受制于有限的時間、地點,這也使得謠言的擴散具有了無限延展的可能性。和傳統編造、傳播謠言的媒介和平臺相比,網絡造謠的傳播速度、傳播范圍得到了無限的放大,影響和涉及的范圍也無限擴大,網絡謠言可以快速和無限制地被傳播與復制,可以在瞬間觸及全世界可以上網的角落。正是這一特性,使得造謠、傳謠者日益青睞網絡,使網絡成為造謠、傳謠者便捷的造謠平臺和絕佳的傳謠犯罪工具。

  網絡謠言的肆虐,除了造謠者的“妖言惑眾”,還有傳謠者的間接推動。網絡謠言一經發布,往往會迅速引起集體圍觀,經過成千上萬網民的以訛傳訛,使謠言出現“裂變式”快速傳播,導致“真理還沒有穿上鞋子的時候,謊言已經走遍了全世界”。面對網絡謠言,社會公眾往往是懷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心態,不去辨別信息的真偽,就將相關信息轉發給親朋好友,甚至為了引起對方重視而進行二次加工以后重新發帖,不自覺中成為網絡謠言的“二傳手”,某種程度上加速了網絡謠言的傳播和膨化。因此,在網絡空間中,謠言就像滾雪球一樣被網民在無意間發酵、夸大,不僅引發了社會的恐慌,也給不特定的個人或者行業甚至是社會秩序、國家利益帶來嚴重負面影響。

  還應當提及的一點是,網絡造謠的橫行和造謠案件的快速增加,跟網絡造謠的低門檻性和低成本性也有著密切關系。一方面,謠言擴散的廣度和速度取決于用于傳播謠言的載體,在過去,謠言只能依賴于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而對于傳統媒體而言,信息生產機制是先過濾,后生產,依靠行業準入機制和新聞審查機制,對于信息真實性的審查相對嚴格,同時,信息制作的過程也是信息成本的產生過程,客觀上形成了信息準入的高壁壘,一般公眾無法成為信息的大規模生產源和發布平臺。但是,網絡中的信息生產、發布特點是先生產、后過濾,甚至邊生產、邊過濾抑或是只生產、不過濾,且信息生產成本幾乎為零。

  同時,網絡的平民化使得發布虛假言論的門檻較低,一個BBS就是一張報紙,一個論壇就是一個講堂,一個微博就是一個廣播臺甚至是電視臺,在人人都可以通過網絡將聲音擴散到全世界的今天,大規模造謠、傳謠的門檻已經降低到幾乎沒有;另一方面,造謠、傳謠的違法成本過低,囿于網絡犯罪技術偵查投入量的嚴重匱乏、相關學理研究的滯后以及法不責眾的社會文化心理,大量網絡造謠行為在事后沒有能夠進入到司法程序中進行查處和制裁,無法對于網絡造謠、傳謠者形成有力的威懾。縱觀網上造謠事件,大多以行政拘留或者公開道歉告終。因此,網絡在賦予造謠者傳聲器和麥克風的同時,對應的違法制裁措施卻沒有及時設置和跟進,導致網絡造謠者面對偏低甚至幾乎為零的違法成本往往有恃無恐。

  對于愈演愈烈的網絡造謠行為,在司法與執法層面卻存在諸多的評價尷尬。

  傳統刑法中用于制裁謠言的罪名體系清晰而簡單,三個罪名意在制裁兩類謠言:(1)針對特定個人、商業單位、商品的謠言,包括兩個罪名:一是誹謗罪(實際上包括侮辱罪),制裁的是針對特定個人的誹謗性、侮辱性言論。因此,謠言如果是針對特定個人的聲譽毀損的,可以根據具體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情節定性為侮辱罪或者誹謗罪;二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制裁的是損毀特定公司、企業信譽,損毀或者特定公司、企業的特定商品聲譽的行為,因此,針對某一特定公司、企業及其產品所編造的謠言,可以定性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2)針對不特定個人、單位、產品的謠言,目前,對于此類謠言的打擊,只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一個罪名,用以嚴厲制裁意在制造社會恐慌情緒,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因此,對于通過網絡編造、傳播“假地震”等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以編造、故意傳播恐怖虛假信息罪定罪完全沒有問題。

  透視這個罪名體系可以發現,目前罪名體系上的缺陷在于:針對非特定個人、單位、產品等的謠言,無論后果多么嚴重,只要謠言沒有被定性為“虛假恐怖信息”,就無法進入刑法的打擊半徑:針對不特定個人,而是針對特定人群的造謠、傳謠行為無法制裁,例如,“5000名警察列隊參加婚禮”、“某刑警學院某級緝毒警察全部犧牲”,等等;針對不特定單位,或者是不屬于任何一個單位的某一類產品,或者任何其他類型的造謠、傳謠行為無法制裁,例如,“紙餡包子”事件、“廣元蛆蟲柑橘”事件,等等。

  因此,在網絡背景下,制裁謠言的罪名體系應當及時予以完善,具體方向是:修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將這一罪名的適用范圍予以擴大,從僅僅制裁“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擴展到制裁“編造、故意傳播”所有的“嚴重危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虛假信息。筆者認為,此種擴展的立法依據是客觀存在的:在針對特定個人的誹謗罪、侮辱罪之中,如果誹謗、侮辱行為已經“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則誹謗罪、侮辱罪由“告訴才處理犯罪”轉化為“公訴犯罪”;那么,在針對不特定人群、單位、產品等的謠言之中,如果謠言客觀上已經“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則對于這一謠言的制裁由行政制裁提升為刑事制裁,應當是可以接受的。

  伴隨著網絡謠言數量和類型的日益增多,網絡謠言對于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沖擊、實際危害日益擴大,某些謠言已經不再是事實和真相之間的差異,它可能徹底改變甚至摧毀一個民族、一個社會固有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和行為規范,也可能沖擊、危害到具體的、現實的國家、民族利益和社會秩序,甚至可能會引發或者說形成現實空間中的群體性事件,乃至社會動蕩,因此,加大對于網絡謠言的法律制裁,對于危害嚴重的網絡謠言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極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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