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半年來,離婚案件的奪房大戰中,妻子敗訴的概率越來越高,許多女性甚至驚呼:“老公一夜變成房東,老婆被迫凈身出戶。”其實,這并非不可避免,妻子完全可以通過有效途徑來維權。
婚前許諾贈與 應當辦理公證
結婚前陶亮出資購買了一套住房。婚后,在妻子練翠的要求下出具了一份《贈與聲明》,明確將房子的一半贈給練翠。2011年他們離婚,練翠以《贈與聲明》要求分得一半房屋,陶亮則要求撤銷《贈與聲明》。
【裁判】法院駁回了練翠的請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已辦理公證的除外。”而本案的《贈與聲明》并未辦理公證。
【對策】應該說,如果有公證文書在手,后果便會相反。按照贈與公證的程序,房屋產權人(夫)與受贈人(妻)雙方應攜帶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房產證、土地證、戶口簿、身份證及雙方關系證明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協議。
一方父母出資 未必單方所有
2005年5月博偉與海菲婚后不久,博偉父母即出資為他購買了一套住房,并以博偉名義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博偉與海菲由于性格不和, 2011年9月20日,雙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海菲以房屋購買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裁判】法院判決該房屋歸博偉一人所有。因為《婚姻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本案所涉房屋正是由博偉父母單方出資購買,且海菲并未作為所有人之一。
【對策】《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海菲要想成為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就必須與博偉達成書面協議,明確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
個人支付首付 也能共有房屋
蔣星與杜玲在2008年10月牽手踏進婚姻殿堂。此前一年,蔣星通過按揭購買了一套住房,并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產權登記。而在婚后,實際上一直靠夫妻共同收入支付房貸。2011年10月,杜玲因蔣星與他人關系曖昧而訴請離婚并分割房屋。
【裁判】法院駁回了杜玲的分房請求。《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法院只能就共同還貸部分,根據市場價格及所占還貸比例等,由蔣星對杜玲給予補償。
【對策】《物權法》第十四、十七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據此,杜玲要想成為房主,就應與蔣星辦理所有人變更登記,基于雙方自愿,自然不存在登記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