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一套婚前按揭購買的商品房,婚后由兩人共同辦證、裝修、居住和還貸。在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分割該套房產婚后的增值部分。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女方的這一請求。
法院查明,男方早在雙方結婚前就已經購買了該套房屋并辦理了房屋按揭手續,實行等額本息還款,至離婚時已經還款二萬余元,婚后,女方繳納了該房屋的辦證費及物業管理費一萬余元,兩人還花了三萬多元對新房進行了裝修。
法院審理后認為,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按揭債務應屬其個人債務。該套房產在婚后產生的增值部分應歸男方所有,女方要求分割房產增值部分的訴請不能成立。但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夫妻雙方收入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男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房貸,其應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當將償還貸款部分的一半支付給女方。基于該房產生的有關辦證費用及裝修費用,男方應將裝修費及辦證費用的一半返還給女方。有關物業管理費用系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的費用,在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后,物業管理費用已不存在,故對女方要求返還繳納的物業費用的請求沒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