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是從法律上解除了男女雙方基于婚姻法建立的夫妻同居關系;并由此免除了雙方的忠誠義務和財產共有權。但有一項權利和義務卻不因離婚而產生變化,這就是原夫妻與婚生子女的親子關系。因此,雖然解除了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方,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就應當向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是一個統稱,這里包含了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等孩子正常生活成長所需的費用。
這里涉及的問題如下:
一、撫養費用的支付標準如何確定:
1、可以或者說是首先由離婚的雙方自由確定,或者是一方提出標準,一方同意或協商確定;當然也可以在一方同意的基礎上,另一方放棄支付;如果雙方確定了,離婚登記機關或法院將會予以尊重,不會對雙方確定的方式和金額提出要求或審理;
2、如果不能確定,則必須由訴訟解決;則提出離婚的一方必然要在訴訟請求中提出要求對方支付的標準或自己愿意支付的標準;法院則通過審理予以確定,確定的標準實踐中一般為兩點:即一是支付撫養費一方的工資收入的20%至30%;二是考慮孩子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標準和教育標準來確定;
二、撫養費用的支付標準是否可以變更:
當然可以變更:婚姻法第30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的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免除撫養費的情況,一種是有給付義務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另一種是撫養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撫養費時,他方可酌情減少甚至免除給付義務。繼父或繼母自愿承擔,他方則可減免,若不愿負擔,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原定數額給付。不能以撫養方再婚作為減少或免除給付的理由。
三、撫養費用的支付方式:
一般為按月支付,如果離婚雙方確定按季或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亦可。
法院的判決一般均是按月支付;
四、支付的年限:
從法律規定而言,支付撫養費用的一方應當支付到孩子成年,即18周歲;
特殊情況為:
1、孩子年滿16周歲后,能以自己的勞動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收入獨立生活的,視為成年,可以不支付;
2、孩子有疾病、殘疾的,雖年滿18周歲,但無生活能力的,將一直予以支付;
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給付責任,是基于他們與子女之間的人身關系而產生的。從性質上講,不同于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原確定的給付撫養費的數額,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而適當變更的。因而婚姻法第30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的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這是因為,原來確定的撫養數額,一般都是根據離婚時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雙方經濟狀況而定的,如果給付者的經濟狀況有了顯著的改善,而子女撫養費又確有增加的必要,可根據法律規定,由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以保證子女的生活、教育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