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20條的規定可知: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1)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年檢,發現企業有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行為的,除責令改正外還可以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