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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語境下作者身份的認定

  裁判要旨

  博客分為匿名和實名兩種。在匿名博客的情形下,原告要證明自己是博客空間上作品的作者,不僅要證明其是該博客的博主,還要證明其在該博客空間上發表了涉案作品。

  案情

  原告王建華主張其是《2010年中國股市走勢的猜想與展望》一文的作者,并于2010年1月4日在其新浪網“觸浪巖”博客中發表。為證明該主張,原告提交了其從新浪網上打印的“觸浪巖”博主信息、博客中本人的兩張照片、上述作品的下載件等材料。

  2010年4月12日,原告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證明,在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深圳騰訊公司)的QQ空間上,QQ號碼為465936981“旖旎的泡沫”用戶上傳了《2010年股市走向》一文,經對比,該文章與上述原告主張著作權的文章除標題之外,內容一致。

  根據上述事實,原告認為被告侵害了其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裁判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建華提交的有關“觸浪巖”博客的網頁打印材料,由于被告深圳騰訊公司否認其真實性,因此,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是涉案文章《2010年中國股市走勢的猜想與展望》的作者。即使王建華是這篇文章的作者,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僅為網絡用戶提供QQ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是QQ號碼為465936981的用戶上傳了侵權作品,被告在接到起訴狀后已從QQ空間即時刪除了侵權文章,面對海量用戶上傳的海量信息,被告不知道也不應知道QQ用戶上傳到QQ空間的文字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建華提交的“觸浪巖”博客網頁打印件,能夠認定其是《2010年中國股市走勢的猜想與展望》一文的作者。QQ號碼為465936981“旖旎的泡沫”用戶向QQ空間上傳了《2010年股市走向》一文,其直接侵害了王建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但深圳騰訊公司作為QQ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對“旖旎的泡沫”用戶實施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在主觀上不存在幫助的過錯,且即時刪除了侵權文章,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011年12月25日,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如何在博客語境下證明作者身份是本案值得關注之處。在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法官裁判案件遵循“原告是否享有其主張的知識產權、被告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知識產權的行為、被告應否以及如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部曲審查規則。具體到本案來說,原告指控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權,其欲勝訴,必須要首先舉證證明自己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原始著作權或繼受著作權),接著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原告如完成了上述舉證責任,判案法官將依據上述“三部曲判案審查規則”判定被告侵權成立,然后依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法判定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原告王建華主張其是《2010年中國股市走勢的猜想與展望》一文的作者,但該主張是在網絡新技術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條件下的博客語境中發生的。博客亦即網絡日志,是互聯網服務商為網絡用戶提供的一種可由個人管理、編輯、發表、張貼文章或其他信息的空間或交流平臺,用戶通過注冊可獲取博客的賬號成為博主,在輸入用戶名及密碼進入自己的博客空間后可以發表及編輯博客內容。博客分為匿名和實名兩種,在實名博客時很容易判斷博主的身份。本案屬于匿名博客,在匿名博客的情形下,原告要證明自己是博客空間上作品的作者,不僅要證明其是博主,還要證明其在該博客空間上發表了涉案作品。

  本案原告為證明其作者的身份,向法院提交了其自行從新浪網上打印的“觸浪巖”博客的介紹、博客中其本人的兩張照片、《2010年中國股市走勢的猜想與展望》的博客下載文章。被告以原告提交的網頁下載材料未經公證為由否認其真實性。一、二審法院針對原告的舉證及被告的質證意見得出了不同的裁判結論。一審認為,王建華僅提供了網頁打印件,該博客打印件實質是對博客內容紙質化的復制,在深圳騰訊公司否認其真實性的情況下,該復制件不能證明王建華是“觸浪巖”博客的博主并發表了涉案作品。顯然,一審法院把王建華提交的打印資料當成復印件看待了。而二審法院則認為,深圳騰訊公司對王建華提交的打印材料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反駁證據,根據生活常理,應認定王建華是涉案作品的作者。應當說,二審法院的裁判意見更容易被接受。由于登錄互聯網非常方便,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辦案法官可以登錄新浪網“觸浪巖”博客空間,以核實王建華是否是“觸浪巖”博客的博主,其是否在該博客上發表了涉案作品,這屬于法官核實證據的范疇,并不違背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規則。

  通過核實“觸浪巖”博客博主的照片及本人信息,可以證明王建華是“觸浪巖”博客的博主。查明該事實后,接著要判斷王建華是否在其博客上發表了涉案作品。在博客語境下判斷作者的身份,仍應堅持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為作者。”目前在博客空間上發表的文章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博主在博客上轉載他人作品,并標注被轉載作品的作者;二是博主在博客上發表自己的作品,但并不在每一篇作品上都署名自己為作者;三是博主在博客上發表自己的作品,且在每一篇作品上都署名自己是作者。博客中博主上傳自己作品的時間即為作品發表的時間。本案王建華即屬于上述第二種情形發表了涉案作品。

  由于被告僅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其對“旖旎的泡沫”用戶的直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侵權行為不存在幫助的主觀過錯,且及時刪除了侵權文章,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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