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其個人合法遺產的繼承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和分配原則進行遺產繼承的一種法律活動。
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姻親、血緣(含擬制)等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法定 在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法定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除此之外,還有孫子女、外孫子女、出生時是活體的遺腹子等。”
在遺產繼承出現下列情況時,適用法定繼承:
一、 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又沒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
二、 遺囑的繼承人、受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遺囑失去效力的情況下;
三、 遺囑的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
四、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
五、 遺囑的受贈人表示放棄贈與的情況下;
六、 遺囑的受贈人喪失受贈權的情況下;
七、 遺囑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況下;
八、 遺囑部分無效情況下無效部分的遺產;
九、 未涉及遺產處理的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處理;
十、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履行遺囑中的合法義務,被人民法院決定取消繼承或受贈權的情況下;
十一、遺囑中為胎兒保留的特定遺產份額,出生時是死胎,其為胎兒保留的份額適用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