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或可獲10%實際獎勵。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愿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該規定正在征求意見階段,市民在2月19日前向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提出意見。
拾金不昧有獎恰恰體現人性關懷
如果該“新規”正式施行后,拾金不昧成了有償拾金,那么拾金不昧這樣的傳統美德是否變味走樣了呢?不少網友市民表示了如是擔憂。更有網友表示如此做法,表明道德正在淪陷。
的確,我們從小接受的教育是要拾金不昧。在這個意義上,拾金有償或多或少沖擊了我們過往所受教育。為何又說新規獨角獸司法考試網體現人性關懷呢?筆者認為,此新規是一次回歸常情常理,它把人還原、恢復為普通人來進行司法建構,而不是把每個拾金者都設定為頂著道德光環的完人。這何嘗不是一種進步呢?!
其實,早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一章就圍繞著失物所有權問題做出了具體而細致的法律規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條明文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廣州新規從拾獲遺失物品后如何處理、如何查詢和認領遺失財物、對拾金不昧者予以獎勵等方面等均擬出細則。如斯新規,恰恰是與時俱進的表現,彰顯人性的關懷。
以往,我們總是以完善無缺的道德來要求人,把凡夫俗子架到道德高空來衡量、來要求,實在是凌空蹈虛。這樣說,當然不是否認道德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自然很偉大。我們的社會里也確確實實存在很多道德高尚的人。面對這樣的人,面對這樣的行,我們也會被深深打動。但是,我們也應該直面現實,現實就是,蕓蕓人生中更多的是具有七情六欲、趨利避害的普通人。一個社會在制定共同的社會生活準則時,應該更多考慮大多數人的實際狀況,而非以過度理想化的認知模型來建構普通大眾的行為標準。
在這個意義上,廣州獎勵失物歸還者,就是從實際出發,把人還原為普通人,而不是用高尚道德來強制約束具有不同道德覺悟的人。至于有網友認為如此做法是道德正在淪陷的表現,筆者以為這是脫離實際的臆測推論了。倘若我們緊緊死抱“拾金不昧無償奉還”道德來規范所有的人,在大多數情況下反倒不能實現物歸原主。與其如此,就不如制訂規定讓拾金歸還者有適當得利,從而在失主與拾者之間、在利益與道德之間達至平衡。
法律依據:
“拾金不昧獎10%”是物權法的“實施細則”
拾金不昧當然是一種傳統美德,但在市場經濟條件的當下,一味地要求公眾拾金不昧也確實不現實。我認為,地方法規確定拾金不昧有獎與道德范疇倡導的拾金不昧并不沖突。拾金不昧有獎與拾金不昧不是你死我活的敵對關系,而是更加務實開放的伙伴關系。
“拾金不昧有獎”無關道德卻關乎社會實踐。社會應鼓勵拾遺者將拾獲物品交給招領機構,這樣失主丟失的東西才能有處可尋。可是怎么鼓勵呢?可以想象,搭著時間、金錢去送一趟拾得物有多少人會去做呢?不排除有道德圣人的存在,但蕓蕓眾生離道德金字塔的頂端還有一大段距離。道德說教雖不是絕對不起作用,但至少說效果甚微。
現在人們對社會重獎見義勇為已經不再爭論。我們常說“莫讓英雄流血又流淚”,那么試問:撿到貴重物品交到公安機關算不算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我們不妨捫心自問:要妥善保管物品,還要打電話找尋失主或將拾物交到公安機關,拾得人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在時間就是金錢的今天,主張“拾金不昧有獎”并不過分吧?
道德有用,還要法律做什么?有人認為,“當拾金不昧需要有償的時候,它就標志著,道德正在淪陷。拾金不昧接受酬謝也有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一種獲利手段。”我認為,這種觀點純屬杞人憂天。道德從來就不是社會的底線,法律才是。至于“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的臆想更是誅心之論了:如果是不法分子,他還有必要去領這個“拾金不昧獎”嗎?10%難道比100%更有誘惑力嗎?
旗幟鮮明地支持將“拾金不昧有獎”寫進地方法規。話說回來,“拾金不昧有獎”也并非廣州首創,“拾金不昧獎10%”其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地方“實施細則”。《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顯而易見,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費用是法定的。只不過,《物權法》沒有明確此“必要費用”的比例,而《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將這個“必要費用”具化為“10%”而已。
廣州擬規定拾遺管理:拾金不昧或獎失物價值10%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是為了加強廣州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財物失主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廣州市公安局的拾遺物品招領處負責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各區公安分局和縣公安局及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應負責其轄內拾遺物品的收集、登記、保管、招領、上繳等工作。
廣州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接到各單位送來的拾遺財物后,繼續公開招領九十天,逾期無人認領的,按廣州市人民政府有關拍賣市場交易管理的規定,進行拍賣并將款項上繳地方財政。
就此《規定》,記者采訪了廣州市公安局相關負責警察,他認為社會應鼓勵拾遺者將拾獲物品交給招領機構,這樣失主丟失的東西才能有處可尋。這名警察表示,根據多年工作經驗,若法律對招領酬金予以肯定,將會對雙方都有益。
規定焦點逐個看
一、撿到失物怎么辦?
1.在街上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應立即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送交所屬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再招領,期限三十天;逾期仍無人認領的,則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2.在旅館拾獲的財物,應交旅館保衛部門妥善保管,并設法歸還原主或公開招領,招領期限九十天(接待外國人、港、澳臺胞的賓館、大廈、酒店可再延長九十天)逾期無人認領的,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3.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范圍內拾獲的財物,應即交該單位的人事保衛部門,在本單位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的,則送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4.凡拾獲機密文件、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物品(包括槍支、彈藥)、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應即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二、丟了東西怎么領?
《規定》指出,認領失物時,須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如領回的失物屬貴重物品的,還須憑街、鎮政府或工作單位的證明(境外人員憑護照或回鄉證)方可認領。委托他人代領失物的,應憑失主的委托書、失主的證件和代領人的身份證認領;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愿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
三、拾金不昧怎么獎?
《規定》明確對拾金不昧有顯著成績者獎勵: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需要注意的是,新規定中的“失主領回失物時,可自愿將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是作為參考性質,失主可據此自愿獎勵拾遺者。如果拾遺到的貴重物品又無人認領,過了時間仍無人認領,將會被拍賣,按照拍賣后的金額的10%獎勵拾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