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由出票人約定自己付款的一種自付證券,其基本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獨立的付款人。
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承擔了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不需要在到期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日前進行承兌。所以,本票和匯票是不同的。
二、銀行本票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3條第二款和第75條之規定,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且為記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分為定額銀行本票和不定額銀行本票。
三、出票
本票的出票與匯票一樣,包括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本票的出票行為是以自己負擔支付本票金額的債務為目的的票據行為。本票出票人是票據金額的直接支付人,與匯票的承兌人相同,這與匯票的出票人只承擔擔保責任是不同的。
1、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1)表明“本票”字樣。這是本票文句記載事項,無此記載,本票即為無效。(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否則,票據即為無效。(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2、本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根據《票據法》第24條的規定,本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本票上的效力。
四、見票付款
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銀行本票后,隨時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為防止收款人或持票人久不提示票據而給出票人造成不利,《票據法》第78條規定了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限,即“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如果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由此可見,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負有向持票人絕對付款的責任。
如果本票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是指背書人及其保證人。
五、對匯票有關規定的引用
《票據法》第80條規定,“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特殊規定外,均適用有關匯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