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向某某航空公司支付違約金154萬余元,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航空公司轉出張某的飛行檔案。
審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某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與年僅22歲的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止。公司出資對張進行專業培訓,先后將他送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飛行學院等單位進行培訓,交費172萬余元。2011年7月24日,張某突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辭職申請。4天后,航空公司出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具書面復函,認為張某提出的辭職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經公司研究決定不同意其辭職。此后,雙方協商數次,未能達成一致,公司未安排張某飛行任務。8月25日后,張某再未上班。航空公司提起訴訟,認為張某單方面終止合同違約,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培訓費、損失共計35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遞交辭職報告于1個月后正式離職,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航空公司要求張某賠償培訓費用的請求合情合法,因雙方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服務期限為38年,現已服務4年,尚未履行的服務期限為34年,即按總培訓費用172萬余元除以38年再乘以34年等于154萬余元,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