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時可擁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即對這部分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權利,并有權利用該土地以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為目的而利用土地,但是這些權利應該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范圍內。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物權法如下條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