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在設立時交付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部出資,其他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可以分期繳付注冊資本(金)。 2、采取分期繳付注冊資本(金)方式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及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其在設立時的出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資應不低于注冊資本(金)數額的20%,且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的其余部分可由投資人在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本細則22條中所列企業可以采取分期繳資方式繳付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高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部分。 3、投資性有限責任公司或投資性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其注冊資本(金)可以在設立后五年內分期繳足。 4、投資人分期繳付的次數、每次繳資數額應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根據企業章程規定執行,其中,各投資人任意一期繳資的數額均可不按照該投資人的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金)總額的比例設定。 5、申請經營范圍中包含前置許可項目的企業,辦理設立登記時可以分期繳付注冊資本(金)。 6、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項下“實繳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金”標注統一調整為注冊資本(金)項下的“實收資本”、“實收資金”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