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行為,防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央紀委關于以完善防止利益沖突制度為重點,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廉政準則》的工作部署,于近日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沖突的若干規定》。
該規定主要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內容覆蓋面大。該規定對照《廉政準則》提出的禁止性要求,對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制定的有關防止利益沖突廉政規定進行了內容上的全面增補,基本實現了對《廉政準則》有關防止利益沖突內容的全覆蓋。二是適用范圍廣。該規定將《廉政準則》提出的禁止性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規定的適用范圍擴大為人民法院行政和事業編制內的全體工作人員。三是執行保障力強。該規定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有關懲戒規定作為執行保障,對違反每一項禁止性要求的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方式,從而增強了規定的執行力。
該規定共計二十四條,具體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關于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禁止性要求;二是關于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規定,除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外,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借貸或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營利性活動;三是關于禁止為他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為他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四是關于禁止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在辦案工作中獲取的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同時規定,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持有本人所審理案件相關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五是關于禁止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執行中介機構及其他經濟實體、社會團體中兼職;六是關于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系人支付報銷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放任特定關系人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七是關于禁止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發生利益沖突活動的規定,不僅規定了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不得違反規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為案件當事人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提供訴訟代理和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要求,同時規定法院領導干部和綜合行政崗位人員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職權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及有償社會中介服務;八是關于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得違反規定干擾有關機關對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進行正常監督和案件查處。
此外,該規定還參照《〈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相關條文,明確規定了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具體方法及相關政策。